“盗买银广夏案”一审认定原告举证不足而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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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 10:26 北京晨报 | ||
状告证券营业部失职,法院一审认定股民举证不足 日前,71岁的股民傅忠林因股票被“盗卖盗买”而状告长城证券北京阜成门营业部案一审结案,西城区法院在审理中适用司法裁量权,最终傅忠林因举证不足败诉。 案件回放:谁动了我的股票 2001年9月11日,老股民傅忠林发现其股票万杰高科、五洲交通、扬子石化、皖能电力、ST猴王于前一天,即9月10日被卖出,同时买入了银广夏。傅忠林说,9月10日他并未去证券营业部,未通过电话委托系统交易,未委托他人代为交易,交易密码原告也始终妥善管理,从未告知过他人。而当时,银广夏的股票风雨飘摇,谁也不会去碰这一差不多被判了“死刑”的股票。果然,随后傅忠林被卖出的股票股价上涨,而被买入的银广夏最后跌停。 庭审焦点一:谁进行了股票交易 傅忠林提出,他自己不可能进行这种不合常理的交易,也没有泄露交易密码给他人。营业部负有保证其股票和资金安全的责任,由于营业部提供的服务存在安全隐患,致使他的股票被人盗卖盗买。 而营业部认为,原告的股票交易是通过正常程序、在核实交易密码无误的前提下进行交易的,营业部没有过错。在股票交易中采取逆向买卖的不足为奇,不能依据事后的股价变化认为其不可能买银广夏股票。 营业部也提出,原告持有交易中最为关键的交易密码,没有密码就不能进行交易。营业部的系统是安全的,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双方的证据与论述势均力敌,法院认为,引起买卖行为的原因可能是傅忠林自己的行为,可能是其泄露密码所致,也可能是黑客侵入营业部交易系统所为。但究竟为何种原因,依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该原因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庭审焦点二:谁使用了交易密码 此案争议的焦点最终放在“谁使用了交易密码”这个支点上,因为密码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由于法院的判决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指引作用,这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给法院出了个难题—如果判决营业部承担最终责任,会导致一部分人采取逆向选择,在股票交易受到损失时即提出股票被盗卖的主张,则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最终使“股市有风险”的定律变为由券商承担的危险结论。此种选择显然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平衡两种利益。 法院判决:股民承担举证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基于交易密码在股票交易中的重要地位,控制密码人是利益的取得者,应当由密码控制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后果。在谁动用了密码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密码持有人傅忠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傅忠林的诉讼请求。晨报记者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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