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证券法》修改正式启动 > 正文
 
他山之石:《证券法》全面修改的八大建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 08:49 证券日报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 陈雪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其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法制阶段。但基于中国加入WTO以后将要面临的新情况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我们认为中国的《证券法》应该考虑做比较全面的修改。为此,针对其每一章节我们作出了逐一的具体修改建议。

  《第一章》修改建议

  第一条强调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但在其中开放的问题未被提及,就好象与总则没关似的,我们认为这是比较重大的缺陷之一。

  第三条只强调了公开、公平、公正。没有强调效率和市场的有效性,这是一个相当大的局限,证券发行和交易效率与公开和公平都不可少;并且这里公平和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是同义语,所以我们建议将这里的公开、公平、公正改为公开、公平、效率或者公开、公正、效率。这些也涉及到整个《证券法》的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的问题。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个局限性很强的条款,它是我国当时治理整顿特殊环境的产物,没有很好地体现符合世界金融混业的大趋势的要求,前瞻性不够。第九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但几乎从来没有审计过,建议对此落到实处提出法律要求。

  《第二章》修改建议

  这几年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第十八条贯彻得不得力,甚至没有怎么贯彻。我们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此,目前应该考虑开放发行审核委员会,我们不应该忘记的是证券市场上发行时间不太长就出现的上市公司问题,往往对应的就是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质量问题,如何高质量的审核,减少发行后问题公司的数量是发行审核委员会所面临的重要挑战。

  另外,决定发行公司质量的另一方面就是证券公司,而在这里,第二十四条里对承销证券的证券公司有关确保其发行质量的相关约束显然是相当不够的,这实际上是一种重要的制度缺陷,其严重违反了制度的“权益与成本对称”的原则。

  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这也是欠妥当的。发行溢价主要受益者是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如果发行价不合理,一般而言是投资者受损。在这里发行人与证券公司的共同利益,可能使得他们合作形成对投资者产生“掠夺”效应的发行价,所以这样的法律规定是欠公正性的,应该更多的考虑更多的投资者对发行价的参与,使得发行价格更为公平合理。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准。这理应着眼于准备发行上市的公司。针对董事和监事激励机制的重要性和现有《证券法》对此不够重视,我们建议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包含在修改的《证券法》中。

  《第三章》修改建议

  应该注意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来看,无纸化的形式应该给以特别的法律明确了。对网上交易也应该给以法律上的规定。

  对于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我们认为应该考虑将与现货相对应的期货考虑进来,从国际情况来看,期货一般也是在证券法的范围内来给以明确的法律界定的。

  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我们认为,基于对国际上其他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等方面的认识,中国证券市场要特别注意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这是一个重要的关于证券交易的原则问题,对此应该给以特别的重视。

  对于第四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我们认为应该将已经在实施的上市审核委员会等新的上市申请的程序或机构的活动给以恰当的法律地位,同时要尽量以法律来保证其工作的公正和效率。

  关于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只要注意一下,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现实,就会发现在这一条上,许多上市公司都是违法的。原因就在于相关法律的“力度不够强”。因此针对这一条应该强化其条款的法律严格性,增加适当的内容。

  对于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对于这里的重大事件,我们建议将上市公司担保这一项予以补充。另外,比其他重大事件对上市公司影响更大的事件,也应以“重大事件”面目给以法律的位置,并包含在这一条所要求的公告的“重大事件”系列之中。

  关于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的修改建议是应该对此给以更为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规定。这样才有利于改变现在这一条根本就没有,也难以实施的状况。关于第七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与其他企业应该享有相同的机会,我们的修改意见是可将此条剔除。

  《第四章》修改建议

  对于第七十九条,其关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的系列相关规定。这几年证券市场中收购时有些公司,是集团或总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共同持有了某只股票的5%,或超过5%,但是这里的问题是这个集团或总公司不是直接的投资者,而真正的投资者可能是其下属的独立的子公司,那么这是就有一个《证券法》这一收购条款的投资者是谁的认定问题。我们知道证券市场的收购,一般都是从帐户买股票的,所以严格地将法条上的投资者界定帐户所对应的法人或自然人名称,似乎更为妥帖。总之这一法条上的投资者应该给以清楚的界定。

  另外对其他的非法律的概念应给以规范化。比如“一致行动人”。

  我国2000年并购市场中频繁出现的29%现象,都是为避免履行强制要约的义务而用两家一致行动,分仓持有。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一致行动人的概念,这是一个缺陷。

  而对于“实际控制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此也没有规定。这也是证券法中应该给以明确法律位置和界定的法律实体。

  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要约收购中对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进行了新的要求。我们认为应该对于第八十二条或相关的法条给以更充分的法律规定。

  对于协议收购现在最为直接的法律规定,只有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

  从我国这几年的上市公司购并实践来看,协议收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收购方式,里面问题也最多,但是现在直接针对协议收购的只有两个法条。我们对此的修改建议是从披露到协议收购内部一些比较重要部分的内容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至少应该在法律的规范性水平上不低于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水平。

  我们还注意到“管理层收购”(简称MBO)。由于中国的MBO更多地担负着解决企业产权改革的使命,因此比较敏感。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种思路是通过减少定量的部分,该部分股票直接受让难度较大,一般可考虑间接持股的方式。

  另外一种思路便是通过增量部分来解决股票来源问题。

  由于职工持股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已经被禁止,因此从法律形态上,MBO的收购主体只能是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结构以及不同层次收购主体的搭建,可以直接决定行使信息披露及法定义务的主体不同,也使得有关审批机构的层级不同。如果在《证券法》中对此有比较合理和规范性的法条,那么可以解决MBO过程中收购主体难以构造的难题,同时也可以防范很多的政策法律风险。此外对MBO收购中的资金来源问题也应在法律上有所规定。

  《第五章》修改建议

  对于《证券法》第五章,我们的修改意见是:对于第九十五条中,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一说,应该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正研究挂牌上市事宜进行研究。上交所希望能像香港交易所一样挂牌上市;上交所希望在有望上市前,在三至五年内建立现代化市场经营机制;不过,在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前,上交所的上市是不可能的,这样就要从经济和法律等方面来研究其可能性。

  我们还注意到2001年12月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并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有103条,相对于《证券法》中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其更为完善,我们建议将该办法中所包含的证券交易所的章程、职能、业务、规则、组织、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对交易所会员的监管和罚责等比较重要的的内容,且在《证券法》中没有包括的,可以包括在修改的《证券法》中,同时对建立多层次的证券交易体系给以法律的肯定。

  《第六章》修改建议

  我们注意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2月28日公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这一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根本性的内容在修改的证券法中应该有所体现。

  此外,该管理办法对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公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及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管理办法简单提及,这也是以后修改中应该重点强化的一部分。

  《第七章》修改建议

  我们注意到:《证券法》中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第六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所以在修改的《证券法》中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协调。此外,我们发现《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对证券结算机构监管、与证券交易所的相互制约及与其他方面的关系有了更为完善的规定,其中在《证券法》中有些是没有包括的,而实际上又比较重要,我们建议在修改的《证券法》中应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对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等体现出来。

  其它修改建议

  我们建议在修改的《证券法》中对于资产(信)评估中所出现的严重问题给以法律上的禁止。

  第九章是关于证券业协会的。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我们认为对自律规则的制定与违反自律规则的给以查处,现在不包含在《证券法》中,但对于证券业协会来说,这却是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是否应该有限度地体现在《证券法》的第一百六十四条的中,值得特别考虑。此外,对证券业协会中设立的分析师协会可以考虑给其法律地位。

  《证券法》第十章是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近年来,有鉴于证券违规行为有了新的发展,对此有必要对相应的检查条款(这涉及到对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进行充实。此外,证券界所发生的申请上市的公司状告证监会的事件,要求应该在《证券法》中对此类事件的法律依据有所体现。

  《证券法》第十一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的。在此我们特别要强调的就是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市场操纵现象和一些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伙造假骗人”的事情应该给以特别的惩罚措施。象“银广夏”事件、“亿安科技”事件等涉及到“民事诉讼”,应在修改的《证券法》中给出适当的法律位置。

  我们希望以更为完善的《证券法》为法律基础的中国证券市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关闭

     搜索引擎,最不容错过的网站宣传方式!
激情为你燃烧 就等你哦!

  注册新浪9M全免费邮箱
  新浪二手市场重新开张 新浪青少频道(Y-ZONE)全新上线
  数码摄像机、彩信手机,冬日里的狂拍大奖!让你体验情与爱!
  新东方商务英语—白领成功基石! 英语口语速成攻略 任汝芬领衔冲刺考研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新浪精彩短信
两性学堂
他最需要的是什么
她最渴望的是什么
非常笑话
极品笑话新鲜酷辣
让平凡生活好滋味
图片
铃声
·[王 杰] 我比他好
·[和 弦] 黑客帝国
·鸟啼铃语 蟋蟀铃声
铃声搜索


企 业 服 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网站,想要人知道?
时尚前沿图片专题搜索
发传真,你已经落伍了


分 类 信 息
北交大MBA直通车(京)
秋意浓浓美妙重重!(京)
心的冬季旅游(豫)
牛皮癣鱼鳞病重大突破
谁说糖尿病无法治愈!
分类信息刊登热线>>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3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