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证监会、财政部案一审宣判 小股东又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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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16日 15:1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周勤 北京报道 11月14日下午1点半,距离第一次开庭审理22天,原ST生态小股东张晓玮,原ST中侨小股东余雷诉证监会、财政部不作为两案由北京一中院行政庭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两案原告败诉。 法庭辩论 2003年6月14日,因不满上交所中止ST生态上市的决定,张晓玮、洪耀、俞萍等几位股民向证监会寄送了《行政复议申请书》。8月1日,张晓玮等人收到了证监复不受字(2003)3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8月5日,张晓玮等人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证监会行政不作为。 无独有偶,6月24日,因不满深交所中止ST中侨上市的决定,余雷等小股东又向证监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同样是8月初,余雷收到了证监会证监复不受字(2003)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随即,余雷在同样是深中侨股民的何文波等人陪同下,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庭辩论的焦点在于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和被告超越了法定期限两个方面。 证监会提出,证券交易所做出的终止上市决定的直接相对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张晓玮、洪耀、余雷均不符合《行政复议法》上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因此证监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有据。 余雷的代理人刘可认为,无论是《公司法》,还是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中,有关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等提法都是针对“股票”而言的,作为股票发行人的公司和股票持有人的股东,理所当然是合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张晓玮的代理人江学平指出不仅股民应该是合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证监会应该接受他们的复议申请,而且本案中证监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也超过了法律上规定的时限。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证监会对此的答辩理由是两公司除了张晓玮、洪耀、余雷之外都还有很多小股东陆续提起行政复议,证监会需要时间审查他们的资格,一并做出决定。 法庭采纳了证监会的意见,认为虽然他们做出行政决定超越了法定期限,属于行政瑕疵,但是瑕疵不影响决定本身的合法性。 余雷在起诉证监会的同时还将财政部也推上了被告席。 由于财政部在《关于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中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认定,深中侨整个资产重组实质上属于企业重组,期间所发生的资产置换差额均不应确认为收益。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对深中侨2002年半年度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002年5月30日,深交所宣布深中侨退市。同样的,余雷等人在向公司请求石沉大海后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被财政部以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 不过,出席代表财政部出庭的财政部复议处的卞荣华处长觉得“很无辜”:“你们的损失是因为市场的风险造成的,深中侨中止上市的决定是深交所受证监会的委托做出的,你们告财政部有什么用呢?” 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证监会对两公司作出的退市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是公司本身,股东们如果不服,应该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股民本身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维持。判决张晓玮、余雷败诉,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张晓玮和余雷均表示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两次开庭洪耀均经合法传唤而未到庭,法庭对其做出撤诉处理。 法院认为在余雷诉财政部一案中,原告就财政部针对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复函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财政部因此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正确,法院同样予以维持,余雷败诉。 由于此案中股民与财政部之间的关系隔了好几道关节,法院判其败诉并不足为奇。原告表示,上诉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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