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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厦民事赔偿案诉讼期将过 数千股民索赔受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 07:31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简光洲

  本月初,来自全国各地接受银广夏投资者委托代理民事索赔的部分律师会聚北京,召开“银广夏虚假陈述案诉讼代理研讨会”。在会后,与会律师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及检察院致信,要求对银川中院进行民事监督,尽快启动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这使得沉寂了一年半之后,诉讼期将过的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再次吸住人们的目光。

  被搁浅的案件

  2002年7、8月间,银川市中院在受理了6起股民诉银广夏虚假证券信息披露侵权纠纷案。但此后,法院一直无下文:已立案件不予审理,对于其他要求赔偿者也不予立案受理。按照正常程序,本来要在半年之内审结的案子一拖竟达15个月之久。

  据代理其中两起案件的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介绍,在去年银川中院立案后,他未收到任何交换证据或开庭的通知,也没有任何终止审理的通知,其余投资者的起诉均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需等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刑事判决的结果为由而拒绝立案受理。

  上海股民杨先生是少数几名已立案的“幸运者”之一,他诉讼的标的是60多万元。但是事情过去一年多仍未有任何进展,他只好耐着性子等待。而数千名中小股民受害者更为不幸,这些人只能苦苦等待银川中院受理。

  今年9月16日,银川中院对银广夏刑事案做出一审判决,6名造假者分别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受到处罚。刑事案的判决,让深受银广夏造假之苦的投资者们看到了民事索赔的一线曙光。

  尽管律师们认为,“行政复议”、“先刑后民”的说法运用在银广夏案中无法成立,但刑事案终于得以判决,民事案总该有消息了吧。然而,刑事判决已过去近两个月,律师们在联系民事索赔立案事宜时,得到的答案仍然是“等待”。

  律师多方努力试图突破

  银川中院结束刑事案件审理近两个月后,仍在让受害者继续等待。鉴于此案两年的诉讼时效即将期满,原告代理律师不得不采取行动,呼吁尽快启动银广夏诉讼程序。

  “现在只剩下5个来月的时间。”宋律师焦急地说。根据司法解释,投资者对银广夏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在证监会做出处罚决定日之后的两年以内。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在2002年4月23日做出的,因此银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到明年4月23日。

  “法院延长邀集诉讼期限的可能性很小。”律师们认为,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此案的诉讼将更加困难。

  因此,在本月初,来自全国各地的10多名原告代理律师在北京召开研讨会。与会律师于上周联名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督促银川市中院依法受理此案,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对此启动程序进行民事监督。

  据宋一欣律师介绍,今年6月份,他曾给银川中院的院长徐学林写过一封信,与其商榷法院对待银广夏民事案件所存在的问题,以求推动法院的审理、立案工作。但并未收到回复。而徐学林则向记者表示,他没有见过那封信。并且,银川中院已向宁夏高院打了报告,也正在等待答复。

  案件诉讼期限将过

  对于银川中院不予受理和民事赔偿诉讼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在刑事案未判决之前,将暂缓立案、审理),律师们认为,这无需讨论,明显地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清理积案的精神。

  有律师向记者作了一个最坏的估计,该案件可能会被拖到诉讼期限的最后一个月。如果这样的话,大量的受害股民将因来不及起诉而被法律“拒之门外”。

  对于此案久拖不决,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律师们认为,银川方面担心开这个口子,因为一旦开这个口子,众多股民起诉后的巨额赔偿将让重组后的银广夏难以应付。

  据了解,去年2月份,中联实业入主银广夏。但是去年年底恢复上市之后,其一直挣扎在债务的旋涡中。据有关资料显示,到2003年第一季度,ST银广夏涉及诉讼金额达6.36亿元。这并未包括对散户进行赔偿的费用。而散户是其赔偿的大头。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介绍,仅该所代理的股民案件涉及金额就在一个亿左右。

  至于如果期限一旦到期之后,法院会不会延长诉讼期限,宋律师认为这可能性很小。因此,尽快审理及立案成为律师们及大量仍未受理的受害股民的最大心病。“这事应该尽早解决的,权不能大于法。”一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律师们希望集体诉讼

  今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被不少遭受过法院“暂不受理”闭门羹的投资者寄予厚望。饱受不法行为侵害的投资者,终于看到了依法维权的曙光。

  《通知》规定了诉讼形式,即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范围内的单独诉讼和包括诉讼代表人制度在内的共同诉讼。

  但是,宋律师认为,从这一规定来看,当事人必须自己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被告所在地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参加诉讼全过程,而不能像集团诉讼那样,只需向法院登记就可享受别人的诉讼结果。如果某个投资人不提起诉讼,则他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这无疑增加了股民的诉讼成本,同时极大的拖长了诉讼过程,不可避免地造成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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