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武
近日突然爆出的“啤酒花事件”引起了股市较大震动。从目前情况看,事件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结果如何尚难估计。但它提醒市场,如何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将有关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引发此次震动的导火索,是啤酒花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的突然失踪,以及公司经“自查”发现的金额高达近10亿元的“隐性”对外担保。在一份公告中,这两个重大事项同时被披露,意味深长。它说明,艾氏作为董事长,在这些巨额担保中很可能是负有重大责任的。而公司其他董事也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证监会56号文的有关规定,啤酒花在对外担保上的违规操作显然已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面对如此疯狂的借担保之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如果知法犯法,其过错不言而喻;如果“知而不究”,或是明知该披露而不予为之,则有违董事的勤勉尽责和诚信义务;如果完全不知,这样的董事也很难谈得上称职。
专家指出,推行上市公司董事“问责制”,应该是加大董事违规成本,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一个重要途径。因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说到底也是规范人的行为,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强化董事责任,谁犯错,就追究谁的责任。
目前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仍比较突出,一些公司董事对自己拥有的决策权利不能正确认识和行使,除了上述担保之外,还往往借关联交易、违规披露等手段,大肆掏空上市公司,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股东权益受损。尽管有关部门已对此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对董事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对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表明,这些法律追究工作仍然做得很不够,还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责任不明,上市公司经常“挨板子”,但董事们却“无事一身轻”,更区分不清董事中谁有错,谁没错;二是处罚力度太轻,董事即使受到谴责,也大不了就是名声受累,但依然是官照做,薪水照拿,即使罚个三万五万,在很多董事看来也许根本就“不伤元气”;三是什么时候该追究、由谁来追究等问题。
目前还没有一个更为准确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董事成了“躲在阴暗角落的操纵者”。在这些缺陷面前,“问责制”的推行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实施董事“问责制”,关键在于以董事所承担的责任为基础,实现权责的统一。首先,要绷紧“问责”这根弦。对董事不勤勉不尽责,导致上市公司权益遭受损害的,要采取措施,发现一个“问责”一个,绝不让违规董事蒙混过关;其次,要将“问责”落实到人,对责任明确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比如说,责任人如遭到交易所警告或谴责,上市公司或有关方面应有权采取“应急措施”,暂停其职务,严重者或数次犯规干脆让其“下课”。在罚款金额上,基于董事的收入状况和激励政策,也应相应制订罚没措施,让违规董事“痛到实处”。
还有专家建议,基于违规行为大部分由来自控股方的董事所造成的现状,为进一步提高董事的违规风险和成本,还可考虑让“问责制”与大股东持股相结合,即以大股东的持股为相关董事的行为“作担保”。比如在啤酒花事件中,谁来为上市公司的巨额对外担保负责就是很现实的问题。如果这种结果系艾氏蓄意所为,则他背后的恒源公司持有的啤酒花控股权应如何处置,就值得关注。目前,这一持股已因恒源公司的自身债务而被冻结,这意味着留给上市公司的已经是一个“空壳”。但不管如何,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方向。相信“问责制”只有真正达到“问责”的效果,才能使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市场报》(2003年11月10日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