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即将期满,银广夏投资者民事索赔案至今仍无说法。究竟谁游离在法律之外?
号称“全国第一造假”的银广夏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无尽伤害。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两次颁发解释对因虚假陈述引起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做出具体规定,但银广夏案似乎还游离在法律之外;尽管案件诉讼时效即将期满,可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案至今仍没有明确说法。
11月1日,全国各地接受银广夏投资者委托代理民事索赔的部分律师汇聚北京,召开“银广夏虚假陈述案诉讼代理研讨会”,为使银广夏案有所突破而共商计策。
为何被搁浅
9月1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银川中院)对银广夏刑事案做出一审判决,6名造假者分别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受到应有的处罚。银广夏刑事案在经过公安机关三次侦查、检察机关两次起诉、审判机关一次延期后,终于有了明确的结果。
刑事案的判决,也让深受银广夏造假之苦的投资者们看到了民事索赔的一线曙光。银川中院的有关人士曾多次表示,民事赔偿诉讼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在刑事案未判决之前,将暂缓立案、审理。
在代理银广夏民事索赔案的律师们看来,“先刑后民”的说法运用在银广夏案中实际上极为荒谬:银广夏刑事案与民事案就事由而论是同一个,但被告人却不同,民事案告的是上市公司,刑事案告的是银广夏6位前高管,根本就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另外,如果法院认为一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又未审结的话,法院也应当签发诉讼中止的裁定而告知民事案的原告,而且“先刑后民”原则指的是案件审理,并不影响法院进行新的立案。
尽管不合法理,可掌握立案、审理权的法院如此之说,投资者也只好无奈守候。“守得云开见月明”,刑事案终于得以判决,民事案总该有消息了吧?
然而,投资者们所看到的一线曙光又在逐渐化为幻影。刑事判决已过去许久,而律师们在联系民事索赔立案事宜时,得到的答案仍然是“等待”。
时效期限将至
等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等到时效期届满也无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所做的司法解释,投资者对银广夏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在证监会做出处罚决定日之后的两年以内。证监会对银广夏行政处罚决定是在2002年4月23日做出的,而银广夏则是在2002年5月16日才做出相应公告。“按照司法解释,银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到明年4月23日;若考虑《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时效也只能延续到明年5月16日。”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解释说。
“时间所剩不多,再扣除春节放假的时间,真正属于我们的时间还有多少呢?”投资者们心急如焚;“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法院又不给明确的说法,投资者们将彻底丧失请求被告给予赔偿的权利。”代理律师们忧心忡忡。
自上而下能否突破
代理律师们不甘心再如此空等下去,他们打算联合起来,主动出击。此次研讨会上,律师们将就银广夏案审理的程序性、实体性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展开充分研讨,其中将着重探讨由于法院不受理而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后是否能寻求司法赔偿的问题。
目前当务之急,是让法院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能够恢复立案工作。今年6月份,宋一欣律师曾给银川中院的院长徐学林写过一封信,与其商榷法院对待银广夏民事案件所存在的问题,以求推动法院的审理、立案工作。宋律师称至今没有收到徐院长的回复。徐学林则向记者表示,他没有见过那封信。并且,银川中院已向宁夏高院打了报告,也正在等待答复。
据了解,此次律师们决定“从上而下”推动银广夏案的进展,研讨会之后,他们将把会议研讨的结果以联名信的形式,直接寄给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记者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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