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何晓晴
胎动:从《投资基金法》到《证券投资基金法》
1999年3月30日,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由部分委员、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起草组,《投资基金法
》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8个月后,《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在深圳举行首次国际研讨会,邀请了国内及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著名的经济法学人士提意见。据此《基金法》(草案)于2000年1月24日公开亮相。这也是社会上首次见到的《基金法》(草案),当时是11章127条。
直到2002年以前,各类投资基金要统一立法的思想一直是立法思维的主流,《基金法》(草案)要把上述三块基金都包括进去。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三类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相同,有统一立法的基础。
但2002年初在北京皇城宾馆召开的研讨会上,原国家计委对涉及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条款提出异议,无法协调。最后,经过领导组的讨论,决定《证券投资基金法》先出台。
一审:确保基金财产独立性
在缩小调整范围的同时,正式提交的草案也将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排除在外。草案虽然规定,基金份额可以向非特定对象发售,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售。但作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基金,其操作和种类不尽相同,管理也较复杂,法律不能作出太具体的规定。“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将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细则。
在确立了调整范围后,《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草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作了阐述,对基金财产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在组合形式上,对公司制基金作了原则规定,同时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审:短期融资问题成焦点
一审完成后,业内仍有较大争议。提交二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范围加以限制;二是加大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限制、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规定更严格的条件;三是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利用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四是增加对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五是要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等。
另外,二审稿中对设立基金公司的出资人也作出了严格规定: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与原草案相比,二审草案加大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限制,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的条件、资质,以及基金财产的运用,都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惩处的措施更加严厉,相关罚款金额也提高了标准。
但二审稿面世后,其相关条款还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特别是否应保留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规定、有权自行召集会议的基金持有人的持有比例、基金发起人准入门槛的高低等。
二审稿草案第59条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对此,有两种相左的意见:反对者认为,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禁止银行资金入市。如果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融资,需要考虑是不是违反上述规定,会不会带来金融风险。再有,融资的财产担保、融资利息由谁负担等问题都还需要研究。因此,建议删去这一规定。而支持者认为,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有利于及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
三审:为私募基金预留法律空间
在经过四个月的调查研究和深入讨论后,10月23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三审稿对二审稿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基金持有人大会参会代表基金份额的规定恢复为一审稿中的50%;删除了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规定,但也没有禁止,这意味着实践中仍有融资可能;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职务人员的资格年限从二审稿的5年降低为3年;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可持有基金;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留有法律空间,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等等。
10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三审意见,形成了建议表决稿,对三审稿作了约九处修改,主要集中在对证监会授权范围的明确、基金宣传活动的进一步规范等方面。
三审稿中有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交易的条件、关于禁止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范围、关于封闭式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条件、关于公布招募书等文件的种类等,由法律、行政法规作规定,不再授权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作规定。
同时,建议表决稿对召开持有人大会参会比例的表述也更清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还有,建议表决稿还对三审稿明确基金管理人在不可抗力等不能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消失后,仍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明确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其固有财产承担;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活动和其他活动的,除追究民事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
至此,争议各方就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问题已基本达成一致,《基金法》也到了“瓜熟蒂落”的时候了。
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里程碑
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
单独立法凸现基金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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