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优先
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在新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法律规定,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金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宗旨,法律针对目前基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禁止违规关联交易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三种基金留发展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法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分别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预留出了发展空间。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在法律审议时,有的部门提出,在国外有些基金专门购买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我国也准备设立这种基金。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间的买卖进行利益输送,一般应当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为此,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基金中的基金”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有的委员认为法律应该予以涵盖,而有的委员则认为私募基金情况比较复杂,而公司制基金发展尚缺乏实践经验,可暂不予以考虑。故此,对这两种基金,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需备足款项应对赎回 申请短期融资有待探索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在这部法律审议时,能否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曾是争议的焦点,考虑到分歧较大,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既没有给予肯定,也没有予以否定。这意味着今后还可以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探索试验。
基金管理人违规运作 托管银行可拒绝执行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银行将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可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运作。
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我国现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共有8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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