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佳航张隐隐28日北京报道
今天下午,业界瞩目已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不过,记者采访中发现,业界对这部酝酿了四年多方出台的法律,只给予了相当低调的欢呼,一些业内人士甚至表现出些许忧虑。
与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业内均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无疑有很多突破。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易宪容博士说,《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首先,《证券投资基金法》降低了基金业市场准入标准,有利于更多市场主体进入。其次,与过去的条例相比,新的规定有利于基金上市流通,如此一来,基金持有人选择余地加大,基
金业绩不好就卖掉,这将激发基金公司之间的竞争。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规定更为详尽严格,这有助于遏制不法交易。从1999年开始一直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的王连洲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的规范更为严格,保护投资人的力度加大了。
不过,一些专家也指出,很多问题仍有争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仓促通过,恐怕留下了一些隐患。易宪容说,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审议的过程中,关于基金公司的短期融资问题和私募基金问题的争议一直很大,可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能最后解决这些问题。国外一部法律一经颁布一般会持续几十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现在尚有很多争论,就匆匆忙忙通过,恐怕以后会有问题。而且,《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一些事项规定了国务院解释或有关部门解释,这无形中弱化了对弱势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弱势的中小投资者与高层、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显然不如大型机构投资者通畅。王连洲也表示,开始立法的时候一直要制定《投资基金法》,立法的方向是综合立法,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创业、产业投资基金。现在变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实在有点种瓜得豆。《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解决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问题,没有解决其他资产的受托管理问题。而其他资产的受托管理问题和证券投资基金性质一样,只是使用了其他法律。本来是统一的事情却没有统一的规则,没有统一的监管主体,这在今后可能也会对法律的适用造成一些麻烦。
而基金公司也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表决通过持低调态度。此前强烈呼吁的允许开放式基金融资的有关条款在三审稿里最终被删除了。支持删除方面的专家认为,开放式基金虽然发生过比较集中的申请赎回的现象,但由于基金公司都已按规定在基金资产中保持了一定比例的现金和政府债券,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相关条款,较好地解决了支付大额赎回的资金安排,至今还没有出现过不能支付的问题。对于基金公司自身来说,是否通过向银行融资来解决赎回款项的支付,并不是他们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三审稿考虑到我国建立开放式基金的时间还不长,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还不足,因此对这个问题暂未作明确规定。对此,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有关负责人苦笑,这恐怕是因为央行、银监会方面无法判断银行资金是否会通过这种途径进入股市,从而将证券市场的风险转嫁给银行。这方面《证券法》尚没有解决,自然《证券投资基金法》也还无法越过它。开放式基金融资是国际惯用的做法,不能因为有风险或风险大就把门关死了,有关方面其实可以设立严格的条件,要求基金公司在严格规范下融资。不过,这位负责人表示,基金公司情况不同、不同基金品种有不同的流动性要求,删除这个条款,影响会不同。对于一只运作好的基金,允许开放式基金融资,从逻辑上来说是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对于华夏来说,如果有这一条款,会是如虎添翼。而采访到的小的基金管理公司,大多不愿过多表态,只说“法律出台了,我们遵守就行”。
《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对于基金业来说,应该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不过专家表示,事实上,这部法律可能对基金业影响不会太大。王连洲认为,制定法律,主要是为基金业发展提供一个更有秩序的环境,基金业究竟如何发展与股市大势更有关联。股市行情持续低迷,这直接影响基金的业绩,影响到基金业的发展。基金业的业绩与上市公司业绩紧密相关。易宪容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业影响有限,目前基金业绩普遍不好,亏掉100多亿,而基金经理年薪却过百万,基金业的信誉并非一部法律可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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