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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人大审议 基金法连过三关年内可望修成正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6日 09:17 北京青年报

  王芳

  10月24日至10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已经走过一审二审两个关口的基金法开始迎接最后的考验。10月24日至10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也是最后的审议,此次审议后,漫长而艰苦的基金法修改行动基本告一段落。据了解,三审基金法草案的版本将在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如果进展顺利,年内可望正式浮出水面。

  显然,比较一审二审而言,基金法草案的三审内容更加令人期待,从已经公布的信息看,三审在关键部位“大动手术”,再度创造出诸多新亮点。最具眼球效应的是“一删除一恢复”两大举措:即删除二审内容中“允许开放式基金融资”的条款,恢复一审修改中“基金持有人大会要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的规定。而最具市场影响力的则是为基金委托理财解禁,私募基金有望正名的相关规定。

  开放式基金融资未开绿灯

  在今年6月份进行的基金法二审修改中,由于对开放式基金融资问题分歧较大,成为当时最棘手的修改内容。在二审稿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赞成方认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有利于及时支付赎回款项,避免因巨额赎回造成的资金压力,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但征求意见时,反对方认为,目前基金短期融资还不具备申请实施的条件和环境。首先是证券业、银行业和信托业还在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基金融资的渠道不畅通。此外,融资担保谁来承担,融资利息如何负担,都需要更加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在这些前置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为基金融资开“绿灯”,会给银行带来更多风险。争论到三审阶段,法律委员会最终还是放弃了该项内容。

  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目前对于基金公司而言,都为开放式基金的赎回安排了一定基金资产,并不是很迫切地要依赖融资来解决赎回问题,同时,开放式基金过于年轻,融资实践经验不足,存在一定市场风险,所以基金法不作明确的肯定和否定。但法律委员会强调,删除并不意味着法律禁止,基金公司有特殊的融资要求仍有操作可能。

  制约基金“一股独大”现象

  为避免上市公司股东会出现的“一股独大”的不公平现象,如何制约大机构权力,保护中小持有者利益,也成为基金法草案审议过程中争论激烈的焦点话题。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都不召集会议时,代表基金份额10%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会议”,但同时将表决事项的参会人数由一审的“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比例降低为30%”,此项修改也引发意见分歧。

  反对方表示,表决权比例的降低,无形中助长了一些大机构的控制权,而侵害了放弃表决的非参会持有人的利益,容易出现一言堂的不公平现象,因此,有必要恢复到一审稿中的50%比例。有消息称,三审过程中将恢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的规定,并保留二审增加的“10%以上持有人的召集权”的规定。

  同时,为强化对基金持有人的权益保护,三审还增加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以及“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等规定。

  私募基金监管尚存疑惑

  在券商受托理财大开绿灯之后,基金能否受托理财的争议越发激烈。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一直表示,与其让券商受托理财,还不如让基金受托理财。但也有反对者认为基金已经聚合了巨额资金,如果再赋予其受托理财的权利,过于庞大的资金运作风险太大。但三审修改中已经为基金开通了一条委托理财的“暗道”,新规定是“基金管理公司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也为基金日后受托理财的解禁提供了政策空间。

  而此项规定又牵连出另一个敏感话题,就是日渐强大但无名无分的私募基金,由于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私募基金的市场需求更大,投资收益也更高。目前私募基金的总量至少在上千亿规模。但同时,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监管较少,因而也潜伏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如何监管私募基金一直是管理层头疼的事情,尽管从三审修改的内容中还没有涉及到私募基金的问题,但业内分析认为,最终结果可能是对私募基金不作任何规定,在具体操作环节上如何控制也还尚存疑惑。

  对于32家基金管理公司、87只总规模超过了1600亿份的基金产品,基金法的意义不言而喻,从1999年成立基金法起草小组,到2002年8月最高立法机关初审法律草案、2003年6月二审草案,再到目前的草案三审,基金法的出台是认真而谨慎的过程,参与审议的法律委员会表示,目前虽然大框架已经成型,但还不是最终的结果,三审内容需要最终的大会表决,有争议的条款和规定还将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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