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胶事件”余波未了。反思风波发生的前前后后,其中确有许多地方值得深思。
首先,作为当事方兰生股份来讲,在“琼胶事件”事发之后的公告与补充公告,都让投资者感到语焉不详。如兰生股份最初在公告中仅仅提到,“公司在海南采购天然橡胶的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对涉及金额5亿多元的交易发生争议,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处。”那么,这笔涉及金额5亿多元的交易是否经过董事
会授权?董事会对此有无相关决议呢?等等这些都没有作出说明。
另外,兰生股份在风险投资运用方面明显违反了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兰生股份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明文赋予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权限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的投资”的同时,也明确限定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公司章程则将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的投资设定为“风险投资”,董事会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但是,兰生股份此次涉及金额高达5亿多元的海南采购天然橡胶投资决定,不仅在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超过单项的10%、合计的20%,更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还有,兰生股份未能如期履行自行披露业务。9月16日到23日或25日,其间的工作日不少于4个。而兰生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对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披露时间,明确规定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中国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张庶平指出,兰生股份“做亏了,不算数”的做法,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张批评道,从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角度分析,兰生股份没有保护好企业出资人的利益,擅自动用这么多资金进行操作,“不是自己的钱,花起来不心痛”。张强调,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有赖于包括批发市场和交易商共同自律才能做到。
其次,对琼胶批发市场来说,其制度设计也非无懈可击的。作为一家批发市场,琼胶批发市场根据国家2002年版《规范》制订了《交易管理办法》。因此,《规范》是该市场的立市基础,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的建设运营、参与方的功能与管理、具体业务规则、风险责任以及信息披露等作出规定。但有期货业界人士认为,这让一些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能够采用与期货雷同的模式进行交易。也许正是这种交易模式让一些炒家找到了投机的空间。
另外,对于期货交易,国家有关部门构建了一个非常严格的监管体系,即从证监会、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多个层次进行监管。即便如此,在现实运行中仍然会出现一些问题。而对批发市场采取的是“自律”方式来实现“监管”,这就难免不出现漏洞。电子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作为买卖平台或过度投机的平台,它既可以用作维护交易之用,也可以用作枪杆子用。而修改后的2003年版《规范》正是限制过度投机的一个交易办法。不过,作为国家推荐型的标准,并不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标准。
那么,批发市场究竟应该由谁来监管呢?张庶平表示,早在1994、1995年就提出由证监委和有关部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来协调管理,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建立起来,而是交由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批发市场出现一些问题以后,要不要新设一个监管部门呢?张庶平认为,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张指出,目前国家正逐步减少对经济领域里的行政干预。《行政许可法》也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而国外相关的做法是由自发发起的行业协会来进行管理。因此,对于这些高度竞争的行业,恐怕也只能在监管、自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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