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私募基金 > 正文
 

王连洲、夏斌众专家论私募基金的政策与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 07:3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投资基金法》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对于数额巨大的“地下基金”,应采取疏导的办法,使之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规范。王连洲表示,在起草《投资基金法》的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到了中国几千亿“地下基金”的现实存在。但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现状,“地下基金”不等于就是私募基金。但不管怎么说,应对这部分基金正视其客观存在,并加以正确引导。

  《投资基金法》中会给予一部分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但这种合法性是有条件的。 有人提出净资产要不低于100万,每次投资额不要低于20万,还要具备一定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对投资者而言,不是一般投资者都可以玩这个游戏的。

  允许成立私人资产管理公司也未尝不可,但是需要牌照、资格认证和备案。这是个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措施。按经济发展的规律、市场的需求,不能排斥民间的资本可能会借这个机会进入到机构投资者或者基金管理者的队伍中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私募基金是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各国对于私募基金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明确予以约束的内容。监管的重点一是投资者的实力要求,二是信息传播的一定限制。从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角度而言,这样一种集合投资是市场经济发展深入的一种重要金融服务领域,其趋势是无法阻挡的,只能对其加以正确引导。

  但按照我们现有的法律,私募基金很多行为是违规的。一方面,目前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在工商局领取执照的业务范围内没有代客理财。另一方面,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可以做恶庄,也可以通过股票的抵押贷款,不断从银行套取资金。因此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因此加快立法,加强引导是刻不容缓。

  未来,处于有关法规监管之下,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之间应当是共同竞争的伙伴关系。为了减少市场风险,防止类似中科崩盘的事件再度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把私募基金暴露在阳光之下,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将来私募基金的公开化,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做大私募基金有利于应对加入WTO对中国基金业的挑战。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祁斌:现在国内还没有一个私募基金的明确定义,在法律上也没有实体的定义。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募集的形式看,公募基金面向公众募集。广大中小投资者没有足够的财力,也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来规避风险保护自己,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这批人。因此公募基金需要受到严格监管。

  相对来说,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就比较宽松。为什么?第一,私募基金面向的投资者范围比较小,它的社会影响比较小。第二,它有一定的资格认证,比如投资者需要一定的财力。这批人有足够的财力和资源来保护自己,也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

  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刘传葵:私募基金只适合那些拥有大量闲钱的投资者,由于资金充足,在资金抗风险方面的能力就强了。另外,这一部分人不但要有钱,而且还要掌握相关投资信息和必要的专业知识,这是自我保护的一种必备条件。许多大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都很强,而且其利益也不易被损害。

  相反,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并且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及有效手段。即使中小投资者有自我保护意识,当其权益遭到损害时,组成联合集体与损害者抗衡,但也会由于其是分散的个体组合,因缺乏诸如有效的组织者、专业知识以及联合成本过高等原因而导致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私募基金的法制化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中小投资者也能明确自己的风险和权利保护措施。

  (官建益整理)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私募基金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甲午海战110周年
中国网球公开赛
电影金鸡奖百花奖揭晓
法兰西特技飞行队访华
新一轮汽车降价潮
北京周边郊区秋日游
金龙鱼广告风波
2005研究生报考指南
《我知道的中国监狱》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