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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上诉申诉抗诉 “马拉松期货案”八年未审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02日 10:08 《资本周刊》

  这是一场持续8年之久仍未终审的诉讼。从反诉、上诉、申诉、抗诉、人大监督再到申请回避和复议,诉讼过程几乎经历了我国现行所有司法程序

  由一次期货穿仓事件引发的损失赔偿案,让余炳文与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进行了一场长达8年之久的诉讼马拉松。8年中,诉讼双方经历了三级法院8次审理,开庭10余次,诉讼过程中几乎经历了我国现行所有司法程序,从反诉、上诉、申诉、抗诉、人大监督再到
申请回避和复议。

  其实,案件本身并不很复杂,但却是我国当时期货市场交易的一个缩影。虽然最终判决未出,但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反映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同步前行。

  纷争乍起

  余炳文1994年投身期货市场。1995年6月13日,余炳文与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期货及现货委托代理协议书》,在交纳了90余万元保证金后,开始又一轮的期货投资。

  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期")成立于1993年7月,是我国期货市场建立初期在深圳最早设立的为数不多的期货公司之一,其母公司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更是期货市场上的元老。

  余炳文此前的国债做得也不错,他相信以如此资历深厚的经纪公司为依托,再加上自己的投资经验,这次选择一定不会错。

  从开始到1995年7月14日,余炳文陆续买入的509苏州胶合板期货合约尚有500手持仓,收市后其账户维持保证金为30多万元,风险率为87%。15、16日两天休市,7月17日开盘后,行情先涨后跌,至下午收市时已接近跌停板,余炳文的帐户余额仅剩28.9万元。按照规定,维持保证金风险率不得低于75 %,低于该比例应追加保证金或平仓,而此时余炳文的帐户内保证金风险率为62%,与维持保证金最低标准已短缺17万元了。

  双方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深圳中期应在每日交易结束后,在24小时内发放交易结算报表,该报表通过经纪人发送给客户,经纪人收到报表后,即视为已送达。《协议》还约定,在维持保证金不足时,客户应按照深圳中期的要求存入追加保证金,否则深圳中期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开口头寸强行平仓;在市场急剧变化的情况下,深圳中期有权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对其开口头寸进行强行平仓。

  深圳中期《期货风险揭示声明书》中得第一条规定:"为在期货市场建立或维持某一交易部位(头寸),你(客户)有可能失去存之于经纪公司处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资金。假如市场趋势不利于你所持的交易部位,可能会要求你追加保证金。一俟通知,你必须照办,如你无法在规定的要求期限内提供所要求的资金,我公司将有权力但并无此义务将你的交易部位部分或全部予以强行平仓。"

  根据以上协议,在余炳文账户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深圳中期应提供交易结算报表,并及时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这也是避免期货风险的逐日盯市制度的基本要求。然而深圳中期并未向余发出此通知。

  7月18日开盘后,509苏州胶合板先微升然后下跌,10点30分,深圳中期结算部打出17日报表,才发现余炳文账户资金低于维持保证金,于中午11时向余炳文发出了书面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书,要求余在当天下午2时前补足。余炳文于11时收到该通知,立即指令深圳中期平仓。但此时509苏板已跌停,无法平仓。由于当日余炳文未向深圳中期追加保证金,至收市时,余账户余额仅为13万元,保证金短缺33万余元,风险率低至28%。

  19日,509苏板一开市,深圳中期就对余账户下的头寸进行了强行平仓。由于行情继续下挫,深圳中期在跌停板价位自行平仓后,造成穿仓8.8万元。深圳中期通知余炳文立即补交穿仓保证金,余炳文则认为深圳中期在风险来临之前未履行其通知义务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保证金损失。双方协商未果。

  屡败屡战

  正当余炳文向深圳中期讨说法不成欲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时,深圳中期以穿仓损失系由余炳文过错导致为由,先行向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余赔偿经济损失8.8万元。余炳文立即提出了反诉,要求深圳中期赔偿其保证金损失。

  在当时,尚无专门的期货法律法规出台,期货纠纷案件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和当时《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罗湖区法院受理后,将这起期货纠纷案按照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并采用了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案件审理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前者审理期限为6个月,后者为3个月,但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本起期货纠纷案被认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却历时近一年。1996年7月,罗湖区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对自己的交易部位及资金状况应是心中有数的……原告为减少亏损,于19日开市后依约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的做法并无不妥",判令余炳文对帐户赤字负全面责任,赔偿深圳中期经济损失8.8万元,并驳回了其反诉请求。

  签收了一审判决书,余炳文当庭提出上诉,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这一次,罗湖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法院重审后认为:期货买卖,无论对经纪机构还是投资者均有很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不应由单方承担。深圳中期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其迟到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在瞬息万变的期货交易中,对防范之后发生的风险已没有实际意义和帮助,致使原被告双方均无法在当天采取平仓措施减少损失而穿仓,对此深圳中期应负主要责任。另外,余炳文从事高风险的期货买卖,也应树立风险意识,其本人或通过经纪人应随时盯市,了解行情,但当时余未能主动地采取措施,这也是造成最后穿仓的一个原因,余炳文因此应承担次要责任。在此基础上,法院重新界定了责任,对于保证金损失和穿仓损失,由深圳中期承担60%,余炳文承担40%,深圳中期赔偿余炳文146000元。

  各打50大板的判决并没有息事宁人,深圳中期和余炳文均对判决不服,双双提起了上诉。经历了长达10月之久的又一次等待之后,余炳文再次败诉。1999年4月,深圳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笔者注)以"深中法经一终字第494号"判决余炳文承担全部责任,余炳文打了4年的官司似乎又回到了原点。

  然而,在这次庭审中,余炳文走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除每次庭审的口头申请外,还两次提交了书面《申请》,提请法院要求深圳中期对其账户操作情况提供入市交易凭据。正是这项请求,使这场已经完结的官司继续了下一轮征程。

  在签收终审判决的当晚,余炳文就奋笔疾书了两份材料:一份是写给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服494终审的申诉书,一份是呈递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书。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后认为,深圳中期与余炳文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每日交易结束后,在24小时内发放交易结算报表"的条款,明显与期货交易习惯相违背,显失公平,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深圳中院的494号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然而按照法律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必须由其上级检察院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做出。1999年11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提请抗诉报告书》,但最终这份报告书并未得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至此,历时4年,诉讼双方走完了494案件所能涉及到的所有诉讼程序。

  卷土重来

  但案件并未就此了结,1999年4月29日,余炳文向深圳市中院提交了起诉书,这一次他以深圳中期违规操作,采取私下对冲、对赌形式赚取手续费为由,要求返还保证金32万余元。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诉讼理由和请求,是因为前面494判决双方争议的是7月19日的500手持仓头寸单边平仓一笔交易之诉,焦点是强制平仓的穿仓损失该由谁承担。强制平仓必须先有开仓的持仓头寸,然后才能平仓。而在庭审中,深圳中期始终未能就其代理入市行为进行举证。余炳文为此进行起诉。

  自1995年6月15日至7月14日,深圳中期共代理余买卖北京期货交易所绿豆期货合约50手,郑州期货交易所绿豆期货合约480手,苏州期货交易所胶合板期货合约1300手,从中收取代理手续费人民币95152.94元。7月14日,余帐户资金余额为32万余元。如果深圳中期从未入市交易,那么其赚取的就不只是手续费,还包括侵吞客户保证金。

  深圳中院以303号进行了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先后出台,期货案件有了专门法规可依。庭审中,深圳中期提出余起诉的期货发生在4年前,早已过诉讼时效,而且余炳文在494案件中从未对交易合法性提出异议,再次起诉无非是想逃避亏损责任。法院审理后也认定,余炳文再次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是494案件中的争讼事实,法院已经审理终结,驳回了余炳文的诉讼请求。

  接到裁定书,余炳文立即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了上诉。余炳文提交了其在494案件二审中提请深圳中院要求深圳中期对其帐户操作情况提供入市交易证据的书面凭证,对深圳中期"时效已过"、"从未提及"的答辩予以反驳。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而本案的终裁裁定却历时一年半。2001年8月,广东省高院下达了一份长达6页的终审裁定书,认为494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诉讼双方是否正确履行合同,争议标的是8.8万元穿仓损失和7月17日保证金账户内28万元损失由谁承担,该案件已由深圳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而303案件的焦点为深圳中期是否将原告交易指令下达到交易所场内入市交易,争议标的为7月14日前保证金账户内的32万元保证金。因此,余炳文在两案中所提诉因及依据事实均有不同,且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及深圳市中院在前一案件一、二审过程中,均未对深圳中期入市交易问题进行审理。故此,余炳文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受理,指令深圳中院进行审理。

  几经辗转,案件第4次进入深圳市中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规则,"如果客户主张经纪公司未入市交易,经纪公司否认的,应由经纪公司负举证责任。如果经纪公司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推定没有入市交易。"

  深圳中期未能提供其在苏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席位号,但向法院提交了分别由其母公司中国国际期货及兄弟公司上海中期、河南中期出具的《证明》,声称其通过上述公司转委托代理,通过上述公司的交易席位进行期货交易,以及上述交易所的交易水单。

  法院在经过多次质证后认定"被告虽然提供了交易所的交易水单,但被告不是出具上述资料的交易所的会员,不能证明交易记录是被告入市交易的记录……其母公司和兄弟公司提供的证明显示的席位号与实际席位号不符,有的公司成立时间与证明反映的时间不一致,被告对这些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且上述公司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对上述公司的证明和协议不予认定。"2002年12月9日,经过3次开庭,16个月的审理,深圳中院判决深圳中期返还其保证金人民币320313元及自1995年7月14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一次审判的完结就意味着下一次审判的开始,螺旋式诉讼早已成了余炳文和深中期的家常便饭。当余炳文还在回味胜利的甜蜜时,深圳中期又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了上诉。2003年5月26日,余炳文与深圳中期第8次对峙在广东省高院的法庭上。面对着8年成败与否的决战,双方都严阵以待,深圳中期聘请了广东省3位知名律师作为代理,余炳文也带上了厚重的抗辩材料。也许是早已历经了大风大浪,庭审过程似乎并不那么紧张,仅一个上午就将8年的旧帐轻轻翻过,余下的便是继续的等待……

  [视点]未走完的路

  至截稿,余炳文和深圳中期都还在焦急而平静地等待着起起落落后的最终宣判。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其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知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能够最终拨清这场期货纠纷的谜团。而同时,余炳文也在抓紧整理材料。如果高院终审维持原判,深圳中期被确认为违规操作,494号判决就将成为无源之水,余炳文会立刻提起申诉,要求法院对前494号判决重新审理,实现他当初的诉讼主张。

  回首这一案件的8年历程,余炳文和深圳中期都不胜感慨。

  从36岁到44岁,余炳文在成就事业的最佳时期却疲于诉讼,光是律师费就达10余万;而因诉讼错失贸易机会造成的隐性损失,更是远远超出诉讼金额,诉讼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也是常人难以想象。

  深圳中期对此也是苦不堪言,官司反反复复打了8年,公司领导、诉讼人员都换了好几任,但官司一直在继续。高昂的诉讼成本,即便对于深圳中期这样实力雄厚的公司来说也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且诉讼发生时期货市场还很不完善,如果将市场因素都归于期货公司承担,似乎不公。

  随着期货市场的复苏和发展,深圳中期的业绩也蒸蒸日上,在过去两年的期货经纪公司业绩排行榜上,其均有指标名列榜首。但诉讼一日未结,深圳中期则一日不安。

  其实官司打到现在,双方在乎的可能早已不是那30几万元,而是究竟如何对当时的期货交易进行评判。

  尽管双方在法庭上处处针锋相对,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对期货市场发展前景的乐观和自信。深圳中期表示,这场纠纷是发生在期货市场刚刚起步的特殊时期,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基本的交易规则也不健全,无论法院最终如何判决,都只是代表过去,而深圳中期自身的发展就表明了期货市场的不断成熟。与此同时,余炳文也表示,尽管这场官司不堪负累,但他始终关注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并对我国期货市场未来充满信心。等到官司完结,他还会重返期货市场。

  (《上海证券报资本周刊》记者牟敦国 特约撰稿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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