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李骐深圳报道
风起于青萍之末,近期新股发行加速。
据分析,这和通道制即将退出有关。其目的是为了尽快消化通道制下的“遗产”,为保荐人制度的实施“坚壁”、为通道制好退出“清野”。
“以目前的发行速度,再加上深交所10月底可能恢复发行新股,通道制下已过会的企业最快明年年初就可发完。如果不出意外,保荐人制极可能在今年10月份推出。通道制在与其并行一段时间后,明年的某个时点,将会‘寿终正寝’,而保荐人制度将成为我国股票发行体制的主流制度。”一知情人士透露。
记者致电证监会有关部门求证这一消息,“证监会正在研究股票发行体制的改革措施,其他的无可奉告。”工作人员的回答言简意赅。
另一位接近证监会发行部门的资深投行人士则表示,“他们最近一直在忙这事。”
通道制之弊
作为核准制下的核心内容之一,通道制推出于2001年3月,其目的是为了改变当时券商推荐公司上市“重数量、轻质量”的局面。
制度的最初设想是,通道制下,券商只有推荐质量好的公司才可以利用有限的通道创造最大的收益,并且为下一年获得更多通道打下基础。
然而,“通道制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从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看是弊大于利,长远看更是得不偿失。”天同证券一位投行人士说。
他分析说,通道制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小券商、抑制大券商的作用。“通道的分配使得券商投行业务吃上‘大锅饭’”。
“其直接后果是,大小券商承销的家数非常接近,呈现明显平均化的特征。而一些券商在发行承销中作风‘粗放’,责任不到位,并未真正发挥对发行人应有的督导责任。”
推荐制度下,券商的主要责任存在于上市推荐活动中,并没有担保责任,而且职责期限仅限于公司上市之前。
由于推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没有担保责任,而推荐职责期限又较短,所以推荐人很容易在推荐期间为上市公司进行虚假包装,为证券市场留下隐患,通道制不能有效地改变这一积弊。
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的新股业绩让市场人士再次大跌眼镜。统计数字显示,今年上市新股加权平均每股利润仅为0.0026元,远远低于去年上半年市场整体0.123元的平均水平。新上市的46家公司中有20家业绩出现下滑,整体业绩比去年同期下降了97%,其中惠泉啤酒和中科合成中期净利润降幅达70%以上,南方航空甚至还出现了巨额亏损。
通道制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市场众多不满,一片口诛笔伐中,通道制如瓦上秋霜,走向末路。
今年,证监会换届后不久,一条消息在业内广泛流传:尚福林主席欲大力推行保荐人制度。
而从近期包括尚福林主席在内证监会高层发表的一系列言论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9月13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中国上市公司峰会”上,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王林分析了我国股票发行市场存在的六大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六大改革方案,其中第一条就是实施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建立择优上市机制。
9月27日,最新一期的《中国金融》杂志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撰文指出:“进一步改革发行审核制度,通过实施保荐人制、改革发审委制度以及强化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等措施,进一步严格上市准入制度,推动优质公司上市,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业内人士透露,保荐人制之所以至今尚未推出,是因为需要出台有关认定保荐人资格的办法,而监管部门目前还在起草早已数易其稿的暂行办法。据了解,证监会对保荐人制已“态度明确”:一旦相关“暂行办法”修订完毕,这一政策将“立即实施”。
南橘北枳之忧
在英国、香港等成熟的资本市场,保荐人制多运用在创业板市场上。
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资本市场在加强中介机构作用,特别是发挥保荐人的作用方面渐渐达成一致。
今年5月底,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规则》的咨询文件,就建议在主板和创业板实行统一的上市保荐人制。
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也曾对媒体表示:“我国要将保荐人制引入主板市场,这在世界上还是第一家。这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带来深远的影响。”
而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曾打过这么一个比方:过去发行新股时,只有证券监管部门在做“审批关口控制”和实质性判断。这好比监管者费心劳力修建一座高高的“城墙”,但面对市场千万个博弈者技巧高超的“攻关”,再高的墙也很容易被越过。保荐人制就有可能将这一“关口”或“城墙”拆掉,而使这种“关口”或“城墙”无所不在,变成一座座“道德之墙”。保荐人制的引入将由此使监管模式从“关口”式监管转向“管道”式监管。
有业内人士甚至乐观地预测:“保荐制起源于英国,发展于香港,光大于中国。”
但业内人士指出,实行单一的保荐人制,应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证券市场的特殊性。
他说,在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上市公司中很大一部分为国有企业;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股权割裂的情况,法人股不能流通,扭曲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这两个因素是我国建立保荐人制度过程中必须考虑的情况。
虽然保荐人制无论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被证明是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但问题在于,如果推行保荐人制只是因为目前实施的规则弊端开始显现,而与保荐人制配套的措施还尚未建立,那么难保保荐人制不会走样。
光大证券总裁解植春因而撰文指出:“保荐人制度并非完全独立的制度,要让这一制度顺利实施,必然需要相应的法律环境和各种配套措施。因此,应建立健全针对全体市场主体的处罚制度以及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各市场主体违规的成本,真正起到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作用。”
其次,如果没有真正的惩戒,再多、再细的连带风险责任和义务,都不能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中国新股发行方面的法规其实不少,“即使目前对主承销商的责任追究也有相关要求,包括尽责推荐和上市后的半年回访,对发行人出现变脸和变更募集资金等行为,相应追究券商的责任。但除了南方证券因麦科特造假事件而被调查外,几乎无人被追究。何况南方证券那几个人最后也没什么事。”某投行经理告诉记者。
也有人士同时表示,保荐责任和范围以及事后的监管处理应慎重考虑,否则会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无人敢做保荐人;二是保荐人收取的费用会非常昂贵,以便投入更多的人力和时间进行更复杂的谨慎调查。
“通道制本质上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它扭曲了券商的竞争机制,应该逐步取消,同时尽快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最终的改革方向是向登记制过渡。”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对发行制度之变如此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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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制度变革历程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10多年间,股票发行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变革:——自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直至2000年,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一直实施的是行政审批制度。
——在1999年7月颁布的证券法中,明确要求我国股票发行制度要实施核准制。从2001年3月17日开始,我国正式实施核准制。
——2003年1月,在中国证监会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逐步建立上市保荐人制度被列为今年的监管工作重点之一。自此,股票上市保荐人制度开始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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