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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政” 证监会行政性的“权宜之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28日 11:32 证券市场周刊

  "行政的"、"权宜性的",这是人们对IPO"新政"的总体印象。多方努力与恶意圈钱愈演愈烈现象并不协调---发行问题是因为指标"宽松"引起的吗?提高门槛便可挡往圈钱之势吗?监管也许该换个思路。

  罗培新

  作为处于新兴和转轨时期的中国证券市场的掌舵人,在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双重压力之下,证监会多年来一直负重前行。而公司上市路径的制度变迁,无疑集中浓缩着证监会推进市场化改革的种种努力和艰辛。从最初股票上市的审核制和额度控制,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后的核准制和发审委专家投票制度,证券发行的市场化改革,尽管步履维艰,市场化方向却始终未变。

  但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却未和上市公司诚信水平成正比,今年新上市公司业绩普遍变脸现象令人不解。似乎正因为这一点,2003年9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它很像是针对投资者日益不满情绪而匆忙注入的一剂强心针,细读之下,颇多内容令人不解。

  上市差别待遇---行政化暗流回溯

  不解之一:为何要抱残守缺?《通知》开篇明义,"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精神"。这一提法比较惊人。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实施,距今已近10年。在市场结构的巨大变化面前,《公司法》千疮百孔,市场适应性几乎丧失殆尽。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公司法》的修订列入"抓紧时间研究起草、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30件法律草案之一。而《通知》要强化落实的便是这部亟待修改的法律的"基本精神"!

  不解之二:股市仍是为国企脱贫解困服务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这就是《公司法》关于发行问题的"基本精神",字里行间均露出对国企上市的优惠待遇,而民营企业在这一精神下长期得不到扶持政策。强化这一点是否意味着"股市为国企脱贫解困"的任务尚未完成?而延续这一精神的结果只能是对市场化目标的背离!

  不解之三:谁可大于法?《通知》第1条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而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和国务院批准豁免的发行人可不受新规定限制---说到行政性意味便在于此。

  连《公司法》中都只是规定国企改建而来的公司,开业时间可连续计算,但还要求开业在三年以上,而《通知》却干脆称"国企改制的公司上市不受三年期限限制"。那么,证监会是否有权发布有悖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呢?这本不是个应当探讨的问题。而类似"国务院可以豁免三年期限"的规定,更在本不长的"新政"行文中又留下了太多的想象空间,却是寻租行为最好的温床。

  而《通知》第4条对"会计专业人士"的解释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高级职称"之前忘了加上"会计"一词,虽属小节,实有伤大雅。

  不可预期---市场难以承受之重

  《通知》9月19日发布,生效日为2003年10月1日,变化如此之快,与当年突然提高增发门槛颇为相似。受影响最大的是那些已上报但未过会的项目,其前期为此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多半将灰飞烟灭!这种生硬的"一刀切"做法,没有给相关方面留有喘息和调整的余地,也没有考虑带给有关企业的巨大影响和经济损失。从另一个角度讲其实对政策的连续性和权威性都有损害。

  《通知》第5条也是备受争议的一条。该条规定,筹资额不超过上年度净资产值两倍"。以市场的眼光分析,不同行业(如银行和制造业)的营运对净资产值要求各异、投资项目大小不一、市场前景优劣不等,该筹集多少资金应由市场决定,以"两倍的净资产值"作为筹资的最高限额,似乎过于生硬。当然,考虑到《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且间隔一年以上---增发的不易,在相当程度上激励了新发公司的赌博行为,即一旦上市就想圈个够。但以限额方式来治"恶性圈钱"之病,显然并不对症。

  从根本上说,以《通知》的形式发文,"权宜之计"的意味本身相当浓厚,区区六条的《通知》,第六条便是惟一的一句"有关上市公司相关方面的要求另行制定",这给人"话犹未了"之感。不可预期,中国证券市场一直以来难以承受之重!

  市场缺少的不是指标

  《通知》的亮点在于对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更具体的要求,包括要注与关联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等,其中不乏量化指标。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从来不缺少指标---在监管乏力、惩处不严的情况下,市场与标准博弈的结果,往往是拟上市企业都"成功"地"跨越"了指标。

  首先应该搞清的是,那么多连原先的门槛也过不了的公司闯入证券市场的原因何在。如果弄清了这个就会明白,强化指标在这里根本于事无补---指标挡住的是本来就可以挡住的发行申请。

  现在是到了对发行体制进行整体反思的时候了。最需要改变的也许是监管思路。如果说监管应当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宗旨,通过制订规则,推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和稽查证券违规行为来实现,那么,证监会或许应少理会"凡间俗事"而专务监管。

  (作者系海通证券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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