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阎岳
8月26日招商银行公布的拟发100亿可转债方案无人喝彩,连日来受到舆论和股票抛盘的巨大双重压力。直至上周,招行似乎酣梦方醒,会同转债的拟任承销商中金公司,拜访各家基金管理公司,就转债发行事宜进行沟通,以期平息来自基金的压力。而人数众多的中小股东,则直到本周二才在个别媒体上见到以“招行有关负责人约见记者”名义出现的解释。
一位散户投资者愤愤不平地对记者说:“先不说事态发生后这么长时间他们才理会流通股股东,我们中小股东为什么在最后时间才听到解释?而且只是单方面的?”他还质问:“谁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随着管理层“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思路的实施,以基金为代表的壮大起来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强大的市场力量,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流通股东的话语权。但有中小投资者指出,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中小投资者权益被强势群体忽视、漠视的状况仍然十分严重。此次金融上市公司巨头招商银行和投资银行巨头中金公司表现出的对中小投资者的漠视昭然在目。
“他们的做法严重伤害了我们的感情!”一位中小投资者表示,“作为上市公司,作为方案的策划者和实施者的主承销商,招行和中金有义务采取有效手段与广大投资者进行沟通。中小投资者与其他股东的权益是平等的,不应该受到不同的待遇。”一位资深市场人士对记者说,中小投资者是市场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弱势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因为他们持有的股票份额较少,在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中,其投票权的影响几乎微不足道;二是他们缺少表达自己声音的渠道和手段;三是在专业知识上也处于弱势;四是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的比较成本很高,维权的能力则很低。
正因为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所以才需要重点保护。这不仅是国际证监会组织的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市场管理层的共识。
一些中小投资者在与记者的交谈中,锋芒直指我国证券市场上长期沉积下来的股权割裂、一股独大的痼疾。他们认为,在股权割裂的制度安排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权益是不对等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比如此次招行发行转债如果实施,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只是流通股股东的“特殊待遇”,而流通股股东“用脚投票”造成的市值缩水也只能由流通股股东自己来背,非流通股股东根本没有切肤之痛。一位分析人士则对记者说,这种现实使得市场自身的“纠错机制”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而且代价太昂贵了。同时,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的结构性缺陷在股权割裂的背景下,变成了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的最好工具。这种制度安排不改革,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很难落到实处。
研究人士指出,改善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需要适当的社会中间组织发挥作用。前几年,法律界人士呼吁组织投资者保护协会,因为各种原因到现在也没有成立。现在因为招商银行事件,成立中小投资者协会的声音又重新浮出了水面。据法学界人士介绍,这个协会一旦成立,将形成监管层、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将大大改善中小投资者的维权能力。同时,加快法律的配套、加强法律的落实,也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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