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先后解除相关协议 股权托管面临重大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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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 08:3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刘兴祥 昨日,*ST一纺发布公告称,应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第一大股东川纺集团与成都迈特医药公司将提前解除股权托管协议。无独有偶,武汉塑料上月底也披露,公司大股东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国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了股权托管协议。这给市场传来一种信号:一直“屡试不爽”的股权托管政策将面临重大调整。 令人关注的是,上述两则股权托管解除公告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例如,解除股权托管的依据是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权转让收购报告书反馈意见的要求,目的则均提及“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公告表示,在过渡期内,托管双方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重大资产处理、投资及决策共同承担责任。可以看出,股权托管被叫停完全是有备而来。 对此,有权威人士表示,有关部门目前还未出台股权托管方面的具体新政策,但是,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过渡性安排,近两年的股权托管实践暴露出相当多的问题,这确实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管这两家公司的大股东解除股权托管协议还只是作为个案处理,但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未来的政策取向。 事实上,监管部门规范公司股权托管行为早在去年就有明确的动向。去年11月,深圳证管办在深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会议上就提出,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采取切实措施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股权托管行为进行规范,如要求受托方必须与上市公司做到资产、人员、财务分开,受托方受托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另外,深圳证管办对存在股权托管情况的上市公司在托管期间的再融资申请原则上不予支持。据悉,这是地方监管部门最早采取措施对股权托管行为进行约束。 从2001年开始,股权托管的出现在推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及上市公司重组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风险也相应地日积月累。例如,一些股权托管中的受托方在详细背景、过往业绩和托管目的等信息披露上就存在很大问题。以*ST一纺为例,受托方成都迈特医药在入主公司时,成立时间还不到2个月,这显然是为进行托管而临时成立的公司。但是,在相关信息披露中,公司并未对实际控制人作出详尽说明。更重要的是,在实际控制人卷入相关丑闻后,*ST一纺也没有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显然,如此“遮遮掩掩”的股权托管明显地带有诸多不确定性,这对中小股东带来的潜在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除信息披露外,其它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现行的股权托管行为一直存在着制度上的缺位,股权托管的实际操作就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从而埋下了隐患。例如,股权托管造成的权责不明、所有者缺位等,上市公司利益未能得到相应保护。更有甚者,一些受托方乘机进行恶意重组,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况也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叫停股权托管确实有必要性。 当然,股权托管不能简单地叫停了之,还需要出台配套措施,从源头上彻底解决股权转让中的问题。事实上,股权托管是未来大股东提前介入上市公司并进行重组的一种措施,出现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股权转让审批时间较长,从而对公司重组带来较大影响。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相关部门还需要简化国有股转让审批程序,使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得以顺利进行。另外,像*ST一纺大股东由于股权被冻结而进行托管之类的情况,则需要以相应措施约束各方行为,防止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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