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皮杂谈
国资委正在越来越吸引资本市场的眼球,而国资委究竟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2003年9月8日中华工商时报在头版报道,“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文严控资金往来风险
,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担保”。消息说,证监会和国资委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通知中不厌其烦地列单了种种条件,作出相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应该讲,是一份很规范的通知,对于中国股市普遍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掏空行为具有非常强烈的针对性,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通知发的及时、通知发的正确。
但是,市场很快就注意到这么一份及时的正确的通知,却由证监会和国资委联署,多少有点名不正言不顺的味道,执法主体有错乱的嫌疑。尽管通知规定,国资委将指导和协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解决违规资金占用、关联担保问题,而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提出了每个会计年度下降30%以及原则上以现金清偿的硬性规定;尽管我们知道,中国的上市公司90%是国有企业控股,问题基本上在控股的国有母公司身上,没有国资委的介入很难落实通知精神。但是,这就意味着国资委对全体上市公司拥有发文的资格吗?
答案当然是NO。
证监会的职责是监督管理中国的证券市场,自然具有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权力,国资委监督管理的是国有资产,受托行使的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严格的讲,在上市公司中不管国有股占不占控股地位,国资委只是一个股东,股东再大也是股东,不能和上市公司划等号,国资委实际上是这个通知规范的对象,怎么就和证监会站在一起成了一个执法者呢?这样的法规严肃性、权威性何在?又如何体现国家大股东和中小散户小股东之间的平等和尊严呢?
国资委是不是越位,当然不由媒体说了算。但是水皮注意到不久前的国有股减持风波,国资委相当被动,前前后后连续三次辟谣,最后由新闻发言人出面招集新闻发布会澄清,这种举措在中央政府部门异乎寻常。一方面说明国资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也说明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因为所谓的“三三制”减持国有股方案来源于国资委下属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人个观点,而国资委又正在制定国有股的转让规定。大家记忆犹新的是上次的国有股减持方案是由财政部主导的,那么今后的减持方案由国资委主导并不是不可能的。国资委官方或许没有这种想法,也没有这样的职权,但是这种想象空间就是以让研究人员天马行空,恣意发挥,造成越位的情景。
国资委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这个新生事物诞生前,方方面面对他都有设计;国资委不是一个特殊的部门,在这个特殊的部门诞生后,方方面面对他的疑问也没有停息。在国务院的序列中,国资委是一个特设机构,既不是行政部门,又不是事业单位,实际上应该是一个超大型的控股投资公司,但是这个公司又没有企业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地位呈现悬空状态,责任约束就无从落实。资本与同级行政的关系,行政与同级、下级资本的关系,资本与资本、资本与下级行政的关系就“理不清、剪还乱”。具体到本通知,就出现了国资委和证监会的同级行政关系和资本关系,国资委和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之间的上下级资本关系,国资委和上市公司非国有股股东之间的资本与资本关系,国资委和根本就没有国有股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没关系”。
“没关系”变成了有关系,不是越位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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