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相关通知 担保三大泡沫有望被挤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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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 07:09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石海平 婕宁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业内人士认为,这将给上市公司担保挤掉不少“泡沫”,有效地化解担保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 泡沫一:上市公司互保和子公司担保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关注已久,并曾在2000年6月6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作出了规定。《担保通知》对关联方的规定比较严格:“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通知》出台,对当时主要以为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为主的上市公司担保进行了有力的限制。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让证监会没有想到的是,《担保通知》发布后,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更多地表现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以及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资料显示,2002年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金额便超过150亿元。 而《通知》的出台,证监会针对的就是这两种上市公司担保形式。 招商证券投行总部律师林文汶分析,《通知》“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与《担保通知》形成很好的互补,《通知》把50%作为控股标准,并从严进行掌握,将限制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行为。《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以及“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这会给上市公司进行互保带来很大的限制。 泡沫二:上市公司担保带来的或有负债 证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担保所带来的或有负债。《通知》要求,在《通知》发布前形成的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张连起在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担保肯定会增加其或有负债,虽然或有负债并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但是,对于那些担保诉讼风险大的上市公司来说,如果诉讼成立,那么由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就会计入资产负债表里的预计负债,这样,减少了当期的利润,影响上市公司业绩。 张连起认为,《通知》对上市公司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这样主要是抑制关联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遏制控股股东或是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以及防止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泡沫三:上市公司担保的“违规”风险 证监会改变以前对上市公司担保“违规”处罚较轻的做法,在《通知》中加大了对上市公司担保的“违规”处罚。 林文汶指出,《通知》强调了“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由于《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施行,无法律预备期,而监管机关只要举证其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通知》规定行为,就可能12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另外,《通知》明确了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分情况须承担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及至刑事责任,只要明智的人均可看出违规的成本有多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