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证券总裁朱利:改革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 08:33 证券日报 | ||
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朱利 我们认为,关于《证券法》中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修改应当坚持三个原则: 第一,对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重新安排,既要立足于中国,又必须着眼于国际市场发展,吸收和借鉴发达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 第二,既要体现《证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又要赋予证监会一定的权限,以体现立法精神与市场“与时俱进”的灵活性。 第三,在相关法律条款设计上,既要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现有的市场容量水平,又应具有前瞻性。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公开发行与私募等发行方式的界定问题 《证券法》第二章为“证券发行”,按照国际惯例,证券发行可公为私募和公募两种方式,目前私募发行呈逐步增长的趋势,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私募发行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第二章中所有条款的规定未对私募发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实践中造成许多发行行为难以认定,无章可循。 因此,我们建议《证券法》的相关内容修改表述为公开发行须遵循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发行。未经有权部门核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二)关于股票发行条件与审核标准问题 从目前证券发行市场的容量来看,《证券法》有的条件又过于简单,增加了监管部门审核的难度。另外股份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才能发行股票的条件也应该修改。 因此在本次修改中关于股票发行条件与审核标准的确定应考虑在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我们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将发行审核委员会改为上市审核委员会,主要进行上市审核。为今后股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创造法律条件。另外,在发行审核中,对于再融资与IPO的审核应区别对待。 (三)关于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的问题 现在的《证券法》第14条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的权力集中于发审委且缺少社会的监督压力与制衡机制,增加了寻租的可能性,增加了证券发行的交易成本,降低了发行市场的效率,并影响了发审委和监管部门的公众形象。目前的发行审核方式如不进行改革将会影响证券发行市场的发展。 因此本次《证券法》的修改应对证监会与发审委的权力和责任加以明确,并使发审委的审核机制透明化,使其接受公众监督。我建议,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1、对不符合股票发行法定条件的发行申请,证监会有权直接作出不予核准或终止发行审核的决定;2、将发审委制度作为听证会的一种形式,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举行;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公开答辩,发审委员记名投票;3、对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且不会构成侵犯公众和投资者利益的,证监会可豁免发审委审核程序直接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4、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明确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确保上市公司质量 要规范证券发行市场的运行,必须明确市场参与各方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和权利和责任。 公开发行和上市保荐人制度有利于通过明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荐人制度的实施一方面要求对现行发审制度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同时也为简化发行审批程序、放松发行管理准备了有利条件。 本次《证券法》的修改应为保荐人制度及其配套改革提供立法依据,为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应的保荐职责提供法律保障。 (五)条款设计要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和余地 《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主要作用应当在于建立和维扩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其修改应着眼于整个证券市场健康、规范、长远发展,立足于建立一个明晰的市场框架和建立一套促进竞争、效率的市场规则。这样,就能在更好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的完善。 本次修改工作应充分考虑加入WTO后金融证券业的发展趋势,和与国际市场对接和竞争的要求,为今后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包括前面提及的私募发行、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建立、向注册制的过渡等都应有相应的条文设计。同时建议授予证监会相应的权利,授权其可根据市场变化的相应情况,在符合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制订相关条例和规则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应条款做出补充或调整,以满足市场发展的新需要和新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