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总经理:强化证券交易自律管理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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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 08:31 证券日报 | ||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朱从玖 自律管理的地位 证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从国际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看,证券监管机制,是因证券市场运转的失控和产生股灾而产生。由于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市场发 自律管理不可替代的地位,源之于相对政府监管,具有比较优势和特殊作用。一般说来,自律性监管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四点: 首先,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具有互补性。其次,自律管理具有灵活性。再次,自律管理具有专业性。最后,实行自律管理满足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多层次性需要。与政府监管应该相互补充 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关系,通常需要很长时间的磨合才能形成。证券市场中关于市场监管职能的“会所之争”,反映出市场自律与政府监管两种不同模式之间的磨擦。而处理这一磨擦比较成功的是美国的监管模式。美国证券市场中,证监会和自律组织之间有着良性的分工,证监会的超然领导、宏观监管和严格执法与自律组织的日常监管、一线监管、微观监管得到了有机结合。成熟市场处理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二者关系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自律现状与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市场,并处于转轨阶段,市场的发展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与此相对应,在实际运作中,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没有真正到位,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有待改进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地位。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未作系统性表述。 在主体资格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独立性不够。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 在职责分工上,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限不够明晰。在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自律组织与证券行政主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还没有理顺,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叠,有的地方出现了缺位或越位。 下面从近年来上交所加强自律管理的体会,对如何强化和落实证券交易自律管理职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谈一些看法。 1、近年来,上交所按照依法办所要求,努力加强自律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理事会功能,完善自律监管的组织制度。《证券法》颁布后,上证所立即依照其规定,修改了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等组织制度,强化了理事会在自律监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在理事会之下,设立监督委员会和会员管理委员坐等专门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规则,行使相关监管职能。 二是完善业务规则及规则体系,为自律管理提供制度保障。进行自律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的制度。几年来,上证所及时对《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等主要业务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及时制定新的业务规则,如《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等,为自律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自律管理要求。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对会员公司进行监管,也是上证所自律管理的另一个重点。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也是上证所自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2、强化和落实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的若干思考。 我们在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建设中,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遵守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普遍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相应的制度完善和创新中,如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其主体资格的独立性。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的国情和历史原因,证券交易所在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在体制和机制上也积累和形成了不少弊端,突出体现在交易所与政府管理没有合理分开,内部治理结构还没有理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本质上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实体,是十分不健全的自律性管理组织。 第二、交易所自律管理权力应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行政授权。在法律权源上,自律管理有授权自律和法定自律两种模式。较之于授权自律,法定自律是更为高级的自律制度,能够提高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保证自律管理的权威性,清晰划分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权责边界。目前,世界范围内普遍采用法定自律模式。 第三、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进行制度创新、品种创新和交易方式创新的权利,恢复市场的应有功能。证券交易市场中的制度是否健全,品种是否丰富,交易方式是否灵活且富有效率,是市场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 第四、必须妥善处理好交易所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成功的关键,在于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平衡,要发挥交易所自律优势,必须妥善处理交易所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 第五、交易所自律管理以契约关系为基础。在成熟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所是自律性组织,属于私法上的民事主体,其自律性管理的主要法律基础是契约关系,在对会员公司的监管和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契约关系特别明显。 第六、应发挥证券交易所在多元化解决证券纠纷中的作用。证券交易所作为主要的自律组织,在多元化解决证券纠纷方面,无疑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一点已经在纽约、台湾等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建立我国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并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有权建立和解、调解机制,为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提供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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