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强烈建议:让差劲的券商机构退出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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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 15:55 深圳商报 | ||
参加《证券法》修改的专家建议 让差劲的券商退出市场 在8月25日至26日连续两日由中国证监会主办,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交所、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办的“证券法修订研讨会”上,与会的20多位专家围绕当前我国证券 明确券商“退出”机制 海通证券公司董事长王开国与金晓城博士围绕《证券法》中“券商分类管理”的相关条款如何调整发表看法时表示,随着市场的发展以及券商经营的不断延伸,粗线条式的规定在监管层加大监管力度、券商积极推进业务创新的背景下已显得“极为不适”,应明确规定分类标准,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考评机制———可以考虑规定“综合性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不健全、市场份额严重下滑、市场声誉不佳的,可以被降级为经纪类证券公司”。此外,还应该考虑对“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建立并完善保荐人制度”、“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等进行明确的补充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聂庆平则提出,在《证券法》修改中,应明确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 强化交易所、证券协会法律地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朱从玖在发言中提出,整体而言,我国证券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市场,并处于转轨阶段,市场的发展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缺乏层次性,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地位。 朱从玖表示,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其实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未作系统性的表述。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自律管理组织的定位上来说,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是自律性管理机构———而在成熟证券市场,交易所是最重要的自律管理组织,其“一线”监督职能和地位在法律上是十分明确的;二是从监管权力来说,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享有的法定监管权力非常有限。在《证券法》修改中,应强化交易所、证券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威。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则认为,在旧有的法律没有对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交易所、证券协会等几个环节进行充分明确的情形下,交易所既不是公司制、又不是会员制,定位非常不明确。有人反映说,证券业协会“靠证监会太近,靠市场太远”,指责定位不明确。证券协会必须真正职能到位,能够向市场进军,能够把不同的声音反映给监管部门,帮助解决问题,把自律性组织的功能发挥出来。 加强信息披露和处罚力度 上交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在围绕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机制的完善所作的发言中提出,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收购法体系存在诸多不足:立法层次过多,政策性内容过多,缺乏操作性,难以适应上市公司收购的现实需要;现行规范之间就某些问题的规定还存在“冲突”;相对于法律许可制度,个案审批过多,导致透明度较差,随意性大等等,以至于一些收购中实际出现了“走过场”等怪现象。亟需规范和健全。 多位专家在讨论中特别对上市公司收购中被“掏空”的现象进行了论述,要求在证券法修改中进行明确。中国证监会上海办主任张宁则表示,在以往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法规并未明确要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进行清楚披露,建议在修改证券法中,对类似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设立“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增加处罚条款;考虑到在一些反复收购行为案例中上市公司被“掏空”,中小投资者权益不能得到保证的问题,还应做出有关“持续披露信息”的义务条款,并明确具体的责任。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华则表示,对上市公司在收购中被实际控制者“掏空”的问题,处罚力度、威慑力度均需要进一步加大。 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 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在题为“建立和发展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发言中认为,现行的《证券法》总体上不支持、也不利于我国建立和发展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这需要修改其相关条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未来的多层次证券市场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建设:证券交易所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即OTC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代办股份转让市场。(洪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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