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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究竟会修订哪些方面、哪些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 09:2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郑文

  有关《证券法》修订的进展情况无疑是近期市场关注的焦点。自《证券法》修订起草组于7月正式成立以来,相关的调研工作已有条不妥地展开。据悉,起草组将有望于近期草拟出一个《证券法》的修订稿,供起草组内部进行讨论。《证券法》究竟会在哪些方面、哪些具体条款上进行修订,尚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
场的发展将始终是《证券法》制定与修订的根本宗旨。

  各界建议涉猎较广

  为顺应市场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修订《证券法》已十分必要。

  有专家学者认为,此时修改《证券法》,距离我国金融市场按WTO承诺要求全面开放还有三年时间,这也许将是市场开放前最后一次较为全面地修改《证券法》,因此,要抓住时机,把法律修改好,准备市场的开放和国内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的竞争。

  一段时期以来,来自证券界、法学界和经济界的专家学者们就《证券法》的修订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纵观这些建议,可以看出,它们不仅仅是目前《证券法》修订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面临的实际问题。

  据悉,在《证券法》起草组调研过程中,相关各界的人士就《证券法》修订提出的建议涉及方方面面:如《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证券市场发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交易所的管理、登记结算和交易制度的完善、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法律制度的完善、银行资金入市和券商融资、融券问题、民事法律责任和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证券监管机构的权限问题、分业混业经营的问题等等。

  调整范围、多层次市场体系

  据了解,就《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这一问题,现行《证券法》总则中主要将股票与公司债券两种证券列入调整范围,有关人士指出,随着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中可交易的证券种类需更加丰富,如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做空机制的引入等,若这些问题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届时就没有这些品种与交易方式展开的法律基础,因此,从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与对象就是一个目前在修订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有关人士建议,修订《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宜宽,不宜窄,只有法律的调整范围放宽了,证券市场的产品才会丰富,市场上的交易活动才更有活力,市场才会进一步发展。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不仅仅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从更高层面上看,它更是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但现行《证券法》总体上不支持、也不利于我国建立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此专家指出,需要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为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发行、收购制度的完善

  证券市场发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是业界呼吁较多的一个问题,他们希望在此次《证券法》修订中能有所顾及。如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但《证券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是公开发行,这需要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业内人士建议,《证券法》修订中应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明确加以区分;对于股票发行条件与审核标准的确定应考虑在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修订《证券法》时应根据不同的市场层次要求相应做出不同的发行上市条件,这也意味着发行与上市环节的分离。也就是说,发行与上市条件应有所不同,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条件应有所区分,从而为今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预留发展空间。

  此外,对于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专家建议,修订《证券法》时应对证监会与发审委的责、权加以明确,并使发审委的审核机制透明化,使其接受公众监督;并且修法时应为保荐人制度及其配套改革的推出提供立法依据,强化包括保荐人在内的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等。

  上市公司收购作为《证券法》的专门一章,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它的修改与完善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其焦点在于如何通过修改相关条款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专家提出,在修法时能否在考虑到前瞻性的同时也兼顾到我国市场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现实,如何促进控制权市场的发育、进一步明确收购人、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的诚信义务、规范收购主体等问题。

  大改不现实?

  针对《证券法》的修改,各界提出的修改建议还有很多,如对有关禁止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规定的修订、完善证券法民事责任体系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建立给予重视、确立自律机构的监管权限等。

  但业内人士指出,现行《证券法》存在的各类问题,不能期望在这一次修订中全部得以解决,大改《证券法》的想法似乎不甚现实。因为,修改只能是就主要问题与矛盾、就急需解决的问题展开,对于那些大家认识比较一致的、不存在更多争议的问题可先期纳入修改范围;对于有些条文需要修改,但在如何修改、如何表述上还有不同意见、甚至分歧较大的需进一步统一认识;而对那些存有争议的,条件时机不成熟或可修可不修的,可不修。

  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实施至今已有四年多的时间,几年来,它有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今的修订,将会使这部大法更能顺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将更有利地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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