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转让市场 惊曝司法拍卖“制造流水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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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0日 10:1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莫菲 上海报道 拍卖行的生意悄悄红火起来了。 一段时间以来,多家上市公司法人股,数量从几十万到几百万股不等,赫然明列在各大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标的一栏。而所有法人股拍卖公告的开端均清楚地写着“受执法部门 自2001年8月证监会叫停“公开征集股权受让人的行为”、暂停办理法人股集中拍卖的过户手续之后,拍卖行中的法人股生意一落千丈,但不知何时,司法拍卖却热闹起来,成为业内的一抹亮色。 在拍卖行干了许多年的张先生暗地表示:“按现在的程序,一般数额的法人股转让,都要靠法院委托过来。法院立案厅的登记册上已经有许多拍卖公司在排队了。” 而熟悉法人股市场的人会知道,在近两年的法人股政策真空期内,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内部掌控着一种从未见诸报端的政策:“只有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中央登记结算中心才可办理法人股过户:占总股份5%以上的上市公司法人股的协议转让;重大资产重组所发生的法人股转让;司法拍卖法人股。” 换言之,5%以下的上市公司法人股持有人是根本没有机会转让股权的,除非“司法拍卖”。 司法布迷局 制造“司法拍卖”,铤而走险的“迷局”由此而生。 只有静静潜入法人股市场后,才发现制造司法拍卖的流水线是多么完备,丝丝相连,环环相扣,而操作此事的工作人员态度是谨慎、谨慎、再谨慎。 上海某大型拍卖有限公司的吴先生告诉记者:“到我们这里来转让上市公司法人股,一定要走司法判决的路子,如果客户委托我们策划,我们可以提供一个详细的、没有丝毫漏洞的,并且双方可以接受的方案,再由你们当事人按照方案去操作。不过一定要面谈,这是我们这一行的规矩。” “总的费用我们会帮你控制在5%以内。”吴先生满有把握地说。 而一位熟知此事的黄律师更是道出了其中的真相,一般,占总股本5%以下的上市公司法人股的转让,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需要人为地制造一起债权债务的经济纠纷,比如欠债不还、到期货款不付或假破产。 双方首先要做的是,制造一份借款合同或者贸易合同,并且合同上注明如果一方违约,到期不还,那么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权将作为质押物进行处理;第二道关,由受让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转让方违约,要求申请质押物保全;接着,在判决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会委托拍卖行对质押物,即法人股进行公开拍卖,事先约好的受让人则前去竞拍;受让人拍得股权后,双方当事人凭着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行的成交证明向沪、深交易所法律部申请出具法律意见;最后,才到登记结算中心去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种流程中,法院很难进行判断”,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 据介绍,走正常程序,制造一起司法拍卖,从头到尾至少6个月,而花费成本也不小,按规定,需要诉讼费用(标的3%)、强制执行费用(标的1%)、拍卖费用(标的3%)、过户费、评估费,“不过只要方案策划得周全,有许多时间与费用是可以省去的。” 流水线 黄律师谨慎地表示,“其实,拍卖行这碗水很深,有各种不同的操作方式,外行人很难完全了解。听说,他们为了营造生动、真实的拍卖场面,还会找些自己人当托儿来‘捧场’。而且某些拍卖行上通下达的公关能力也很强。” 记者拨通了华×拍卖公司的电话,一位张小姐得知记者有意想“走”司法途径的法人股拍卖时,她马上要求先做登记,随后允诺与总经理一道拜访、细细面谈。 而另一家上海知名拍卖行的任先生非常热情地接待了记者。他表示,“到我们这儿来是走对门路,可以得到其他拍卖行提供不了的服务。不仅费用低廉,而且时间缩短好几倍,还可以先获得一部分钱。保证你在我们公司可以顺顺当当把上市公司法人股权转让出去。如果你们的标的较小,在20万至200万之内,可能在拍卖中会出现哄抬价格现象,不过,我们可以再做技术处理,保证你们双方按照原价格过户。” 据记者了解,这位自称与法院关系密切的任先生所指的“技术处理”是无论受让人以多少价格拍得,在拍卖行最终开具的成交证明上,还是写明原先私下谈妥的价格,或者法人股根本不需要上拍卖台,私下就可以出具成交证明。 这位“好心”的任先生接着表示,“具体我们是委托子公司‘通×典当行’来运作的。” 依照任先生的指示,记者又拨通了“通×典当行”诸先生的电话。在毫不生疑的情况下,诸先生向记者透了底牌、详细介绍了更为精彩的造假流程。 首先,在经过评估后,出让人把法人股股权当给典当行,获得首期融资,同时与典当行签定至少一个月的赎回期;在一个月内,典当行到公证处办理在赎回期满后赋有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件;一个月后,典当行凭着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件直接到法院执行厅,申请立即对股权强制执行;接下来,法院委托拍卖行进行股权拍卖;事先约好的受让人拍得股权后,双方进行股权过户。 “这套流水线只需要2个半月,根本不需要走法院的立案与审理程序,如果走正常路线的话,法院这边就要耽搁6个月。”诸先生说,“而且不需要交3%的诉讼费,拍卖成功之后,典当行只收取融资额2.5%的利息。我们会把扣除融资本金与利息后的钱款如数退给你。” 据介绍,假设200万股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当事双方协商价格3元/股,那么可以在典当行办理10%的抵押融资,即60万,典当行在整个转让过程中,收取60万×2.5%=1.5万的利息。这似乎比十几万的诉讼费要划算许多。 “我们以前大量成功操作过这种案例,”诸先生绘声绘色地表示,“你放心,各方各面我们统统搞定,不需要当事人操心。” 堵而不疏? 自2001年国有股减持消息传出之后,上海、外地不少城市掀起法人股过度炒作热潮,法人股场外交易市场一度火爆。为了防止投机客恶意炒作法人股,使法人股变相流通,证监会紧急叫停法人股拍卖行为。 但长达两年之久的时间内,有关法人股的问题迟迟没有得到监管层的正面回音。 法学界人士认为,主体转让自身的所有权,包括法人股,政府无权限制。 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提出了鲜明观点:“假诉讼、真转让的现象是现有制度上的缺陷引发的。从法律上看,股权是属于个人或法人的私有财产,是可以自由转让的。非流通股长期不能转让与过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从上述典当行的案例来说,当事人、典当行、拍卖行似乎每一环节都是合乎法律规定,如果把这些环节叠加起来,并考虑当事人的原始动机,那么按照现行法律,这是值得商榷的。”宋律师强调,“政府急需要出台配套的解决方案。” 按照《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法人股作为非流通股是可以协议转让,但不得流通。而如今,监管层掌握的内部政策是以5%作为划分股权流通或协议转让的标准。5%以下均被视作有流通嫌疑,而被禁止办理过户手续。 “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妥当,”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的吕红兵律师表示,“如果拥有3%法人股的所有人,把股权整体转让给一人,那么他的行为不符合非流通股股权流通的特征,转让、过户是正当的权益。” 反之,如果有人把法人股协议转让给多人,就算每次转让超过5%的标准,则他的行为还是符合流通的条件,应当受到禁止。 吕红兵认为,“证监会完全有能力制定出合理的法人股转让规则并且由登记结算中心来执行。做到疏而不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他接着表示:“流通的特征是分拆的、连续的、竞价的、频繁的交易。只要符合上述流通标准的,登记结算中心可以限制过户,如果法人股权是整体一次转让的、持有期限超过6个月,并且是议价的,那么完全可以正当转让。这样,造假司法拍卖的荒唐现象自然可以消失。” 从5%至1% 据消息可靠人士透露,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中心正在修改“上市公司法人股限制转让标准”的内部政策。这份名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草案)有望9月出台。 《规则》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不得低于总股本的1%。” 这将打破2001年证监会与交易所内部协商的老政策,5%的标准将放宽到1%。 也就是说,1%以上的股权可以协议转让,而1%以下的股权转让还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业内人士认为,草案的出台表明监管层可能已经注意到制度漏洞引发的造假司法拍卖现象。 但是,吕红兵律师认为,其实制定1%的标准也仍然不尽合理,应该以转让行为是否具有流通特征来加以判断,如果1%的股权是一次性整体、议价转让并且持有一定期限的,还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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