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凤岐直言证券法修改 核心是保护投资者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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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 10:0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证券法》修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哪些问题会纳入修改起草机构的视野?日前,《证券法》修改起草顾问小组成员、《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教授接受了记者采访,就相关问题发表了个人的一些看法。 保护投资者权益条款要有可操作性 记者:您认为《证券法》修改的核心是什么? 曹凤岐:《证券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一点在现行法律中有所体现,但还很不够。如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以及如何限制上市公司收购中关联交易问题,虽然在条文中提到了,但是如何具体实施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当前中国的问题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律的执行。目前存在较为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实践表明,我们并没有完全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去执行,如对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的处理,法律规定的非常详细,但却都还没有做。 对与实际发展相悖的规定要修改或删除 记者:《证券法》中有哪些条款您认为必须是应该删除或者修改的? 曹凤岐:对于《证券法》本身,有一些条款在当初制定时我们就觉得不太合适,比如说33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这就禁止了期货交易;再比如,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许炒股,这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语。对与实际发展相悖的规定只要进行一定修改或删除就行了。 记者:如何看待证券经营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问题? 曹凤岐:现行的《证券法》是禁止券商为客户融资的,我个人认为,在修改《证券法》时有两种修改方式:一种允许券商为客户融资,但要制定严格的制度,比如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来规范这种融资活动;另外一种方法是可以不明确规定,采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等到条件成熟了再放开,在法律上要留出后路,不能堵死。 业内人员的正常证券交易应该是允许的 记者: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股票交易还要不要禁止? 曹凤岐:过去我们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对这个问题不能笼统的、一刀切的禁止。我们必须禁止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的交易,而业内人员正常的证券交易应该是允许的,但必须有报告制度,以接受监督管理。 基金发起人的身份限制可以放宽 记者:证券公司作为基金公司主要发起人是否合适? 曹凤岐:最近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并未规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我认为,今后对基金发起人的身份限制可以放宽,只要出资人达到一定条件,可以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有较高的注册资本(现规定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否则风险太大,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另外,我认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要进一步严格,但对基金的发行可以适当放松一些,能发就发,能否成功由市场和投资者决定。 开放式基金可向银行短期融资,不能用于投资 记者:基金公司向银行融资的问题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个敏感问题,在您看来,银行是否可以为开放式基金提供短期融资? 曹凤岐:最近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对它的用途要加以限制。短期融资主要是为了解决基金公司因为"巨额赎回"所产生的流动性压力。因此,短期融资借来的钱不能用于投资,而只允许解决基金短期资金缺乏的困难,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项工作后,必须马上归还给银行。 记者:《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二稿还有哪些问题争论比较大? 曹凤岐:对有些问题反应还是比较大的,比如说持有人大会问题,份额大于10%的持有人就有权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公司的反应就比较激烈。其实这样的规定还是必要的,否则持有人大会很难开起来。这里面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平衡:既要对管理人形成约束和压力,但又要防止持有人恶意更换管理人。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刘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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