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有股减持思路:风险共担+股权转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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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 09:46 中国经济时报 | ||||
党国英 大家都知道国有股减持改革非搞不可,但因为这项改革对股市影响巨大,找不到一个好的可行的办法。改革迟早要到来,迟改不如早改。达摩克利斯剑悬在股市头上,不利于证券业的发展。过去问题的根子可能是改革的指导思想不对头,也可能是改革建议者所持的立场不够“中立”。本文提出一个改革思路供有关方面参考。 改革前提:区别风险厌恶者和风险偏好者 那些主张依市场价格将国有股投放到股市的人士有一个简单想法,认为股市是有风险的,国家实行国有股减持造成的风险应该由股民承担。这个看法有两个问题: 第一,股市当然有风险,但因为国有股减持造成的风险并不完全是股市内的系统风险,这个风险全部由股民来承担是讲不通的。 第二,股民买股票并非都是要冒大风险而追求风险收益的。一部分股民的确是为了投资收益,从他们的股市行为就可以看出来。也有一部分股民是喜好风险的,也可以从他们购买ST类股票看出来。第一部分股民不应该承受国有股减持所造成的风险,当然也不应该享受这项改革所带来的收益。 所以,要区别两种股民:风险厌恶者和风险偏好者。 区别的办法是把由银行利率计算出的市盈率作为标准市盈率,凡以股票成本价确定的市盈率(以下简称“成本价市盈率”)低于标准市盈率的股民,应是风险厌恶者;凡股票成本价市盈率高于标准市盈率的,则是风险偏好者。例如,银行利息率是2.5%,则标准40。如果一个股民持有的某种股票的成本价是8元,公司每股收益是0.4元,则以成本价确定的20倍,低于标准市盈率,那么这个股民是风险厌恶者。 有的股民持有多种股票,有的股票上表现为风险厌恶,有的股票表现为风险偏好,这没关系,不影响后面提到的改革操作办法。 改革办法 在区别两类股民的前提下,进行下述改革操作: 第一,国有股直接进入市场,股价随行就市。 第二,在宣布改革之日,股民的股票价值额冻结为债权,在一段时间里(例如三年)股民可以按照改革办法确定“债券价格”向公司要求变现,但如果变现不利,也可以放弃变现,进入流通。 第三,按照改革之日的银行利率确定“标准市盈率”。 第四,分三种情况确定“变现债权价格”: 第一种情况——成本价市盈率小于标准市盈率。这种情况下,以实际市盈率作为股权转债权的标准,也即按实际股票市值将股权转为债权。如果实际市盈率小于成本价市盈率,则以成本价市盈率为基准确定股权转债权的数额。例如,标准市盈率是40,每股收益是0.4元,股票成本价是10元,即成本价市盈率是25;但股票市场价格是8元,也即实际市盈率是20,那么,必须按每股10元的价格将股权转为债权。 第二种情况——成本价市盈率高于标准市盈率。这种情况下,股民多是风险偏好者。公司可以按照标准市盈率来计算股权转为债权的数额,对于股民由此发生的亏损,由公司和股民个人各承担50%。例如,标准市盈率为40,每股收益仍为0.4元,股票成本价是20元,即成本价市盈率是50,那么,公司将每股股票按16元转为债权,对股民每股发生的4元亏损,公司补偿2元。 第三种情况——如果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但在股民购入股票之时公司是赢利的,则继续按照前面两种情况实行股权转债权,只是标准市盈率按照股民购入股票时的赢利情况来计算(银行利率按照改革之日计算)。 第四种情况——公司是亏损的,且股民在购入股票之时公司也没有赢利,则按照股票成本价的半数转为债权。 在第三、第四种情况下,如果股民的债权索取使公司不能承受,即发生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则公司进入破产清偿程序,把股民债权列入第一债权人序列。这一点的实行,可能需要特殊立法。 在债权三年有效期里,如果公司股价上涨,高于股民持股的成本价,股民可以放弃债权,恢复股权,进入市场交易,并将永不转为债权。公司可以用抽签办法确定还债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年。 此方案的好处 这个方案的最大好处,是保持了股市的基本稳定,股市根本不可能发生“崩盘”的情况。估计在改革之初,股市指数可能有所降低,但无非是大量股票的市盈率低于标准市盈率,这正是我们乐意看到的。 这个方案也使股民的利益受到保护。至于那些以过高市盈率买入股票的股民,甚至买入ST股票的股民,他们应该承担一部分风险,因为他们入市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冒风险。再说,这个改革方案本身并没有增加他们的风险。但愿改革以后的股价如他们所愿,使他们得到风险收入。 这个方案还有另外的好处,就是国有资产不至于按照某个“拍脑门”的价格无端划给现有股民,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经过一段时间过渡,市场会给国有资产定出一个合理的价格。 这个方案不会过多增加企业的“偿债”负担。例如股价在“标准市盈率”之内,股民一般不会提出偿债要求。另外提出偿债要求的股民,他们的持股量也占不到公司总股本的太大比例,不至于影响企业经营。少数公司的日子会难过,乃至加快倒闭,这是应该的,这类企业早一天倒闭,则中国的股市早一天繁荣。 这个方案出台后,股市并不一定马上进入“大熊”市,因为国有股的持股人不一定愿意马上卖掉自己的股票。国家可以规范国有股出售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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