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保荐人制度征求意见引发业内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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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 18:27 《财经》 | |||||
7月1日,中国证监会向国内10余家大型券商发放了《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业内意见稿。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召集这些券商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高层会聚北京,就实施保荐人制度征求意见,商讨细节。征求业内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引起了业内人士的诸多争议。 意见稿规定了保荐机构应该承担十大责任及享有五大权利。这些责任包括持续跟踪发 证券公司人士认为责任中一些规定作为保荐人的证券公司来说过苛。“我们怎么可能对大股东侵占发行人利益等行为控制得住呢?”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汪民声说。“对于券商能够负责任的,出了问题,如何罚款、取消资格都是应该的,但是对于证券公司不可能控制住的那些问题,规定上面的责任会很难承担。”而意见稿中规定的权利,亦被部分证券公司人士认为向保荐公司赋权过多因而无从执行。 另一引起争议的是关于保荐代表人的规定。保荐代表人除满足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资格要求外,还被要求:“最近三年无证券从业不良行为纪录;最近3年内担任过2家以上境内外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主承销项目负责人(或主管人),且最近2年内至少担任过1家项目负责人(或主管)。” 根据汪民声的估算,全国能符合这个条件的保荐代表人只有170名左右。“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要先把公司做上市,加上3年的保荐期,保守的估算也要4-5年的时间,如果一个保荐代表人只能够保荐一家,也就是说他在四年时间里只能做一家公司。”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欧阳西说,而据估算,原有的通道制下,2002年一个项目占用通道的时间平均在1.5年以上。“恐怕我们还不如通道制的时候吃得饱。”欧阳西说。在2002年主承销商家数排名中,广发证券以主承销8家股票业绩名列榜首。 相对于拥有大量人才的大券商,小券商将面临无人可用的尴尬局面。“小券商的出路就是挖人”,一位业内人士明确指出,“投资银行业内将形成一个新的保荐代表人阶层。” 同时,人们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处罚制定得非常详细,很有操作性。 按照该稿,发行人的申报文件和公开募集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发行或上市当年即出现亏损;发行人发行和上市后在保荐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依法受到处罚等,中国证监会至少三个月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至少在一年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负责和参与的保荐项目。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希望建立两个系统来考察保荐人是否尽责,这两个系统一个包含8个指标,另一个包含7个指标,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这些指标进行全体上市公司的大排名。 全文见7月20日《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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