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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炼转债公告引起波澜 强制赎回遭遇违约质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 12:0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徐可强 见习记者 陈恳 上海报道

  7月8日,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茂炼公司)的一则公告在众多投资者之间石破天惊般的炸开。

  茂炼公司在公告中表示,公司2003年7月28日将启动其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茂炼转债
(sz125302)——的回售程序。并且,在2004年7月27日,即茂炼转债到期日之前,若公司仍然未能完成境内A股上市的工作,公司将“在可转债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赎回茂炼转债”。

  “这是对茂炼转债募集合同中转股条款的违约!”这一公告的突然发布,激起了投资者的强烈反应。“我们不排除启动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一位要求记者不披露其单位、姓名的投资者对记者称。据了解,这位人士供职的福建省某证券机构持有规模相当巨大的茂炼转债。

  目前,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已经接受持有茂炼可转债超过6亿的投资者的委托,开始就此事与茂炼公司和中国石化进行沟通协商。

  对于强制赎回的违约问题,茂炼公司却有着完全不同的观点。但茂炼公司的大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sh600028)在记者多次致电的情况下,保持了谨慎的沉默。

  “现在这是一个敏感的问题。”茂炼公司负责对外事务的陈国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不过,这一敏感问题现在还关联到了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

  “转股”合约

  据陈国兴介绍,根据1997年3月25日发布实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重点国有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1999年同意了茂炼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于是证监会批准该公司于1999年7月28日发行了规模15亿的可转债。

  根据当时公布的《茂名石化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从2000年7月28日起,如果茂炼公司发行A股上市成功,投资者持有的茂炼转债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同时,募集说明书还规定了可转债的强制转股条款,即“可转债到期日前尚未转换股票的可转债,将于到期日强制转换为股票”。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这里,《募集说明书》并没有界定到期强制转股的股票到底是否为A股流通股。

  尽管部分律师认为证监会对于茂炼转债的批准,也可以认定为对于茂炼公司上市计划的批准,但证监会发行处的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证监会当时对于茂炼转债的审批,并不代表承诺对于茂炼公司上市的批准。

  中信证券投资银行部的专业人士称,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在发行A股时同样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得到证监会的批准。与茂炼转债类似的南化转债、丝绸转债都是在经过证监会的再次审批后发行A股上市的。

  上海君合律师事务所一资深律师指出,在2001年4月26日,证监会发布实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将前述《暂行办法》中“重点国有企业”可发行可转债的条款取消,将可转债的发行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也证明证监会在批准茂炼公司可转债之时,并非同时批准了其在5年内上市的计划。

  因此,该律师认为,茂炼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强制转股条款中,转换为公司股票并非特指为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还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或者自然人股。

  茂炼之辩

  但茂炼公司陈国兴则给出了另一说法。

  陈国兴称,茂炼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所提及的股票特指上市A股。而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转换价格为一定比例的A股发行价格,如果在2004年7月27日公司仍未能上市,则A股发行价格无从计算,从而可转债缺乏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基础,茂炼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对可转债全部赎回。

  但是,陈国兴的这一解释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分析之后,违约之名又从另一个角度落在茂炼公司一方。

  法律界资深人士指出,如果《募集说明书》中的股票可以被特指为公司上市后的流通A股,那么相应的强制转股条款则表明,在2004年7月27日之前完成A股上市的程序是茂炼公司的合约义务,不论以何种原因造成的公司未能如期上市,都将可以被认定为公司对合同的违约。

  就此,上海市的一位投资者指出,综观茂炼公司的发展历程,尽管1999年以来茂炼公司上市的机会并不是没有的,但它总是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上市问题迟迟没有解决。

  时至2003年6月12日,茂炼公司发布公告称,大股东中石化终于获得了香港联交所对其分拆上市的豁免函,同意其在2003年10月18日,即中国石化在香港的H股上市三年以后,可以在中国境内发行A股上市。并且,中国石化的有关人士指出,中国石化正在努力与有关部门沟通,2000年茂炼公司是因为会计计提原因造成亏损,希望能获得证监会的豁免。据悉,这一沟通已经得到了比较乐观的回应。

  目前还余下的一个问题是,考虑到证监会审批的程序和近百家已经过会、等待排队上市的公司所需的时间,按照正常程序,茂炼公司的上市在2004年7月27日之前能否完成尚不得而知。

  但证监会发行处的人士则称,由于茂炼转债本身的独特性,茂炼公司上市的情况可能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进行,按照特殊的情况给予考虑。“但在情况彻底决定之前,最终会如何发展还没有人能够确定。”

  也就是说,在茂炼公司的上市之途至少正走向明朗的时候,茂炼公司7月8日的公告突然宣布有可能全部赎回公司可转债,其用意何在,委实难以捉摸。

  陈国兴告诉记者,“茂炼公司上市的材料还没有上报到证监会。”证监会发行处的有关人士也证实了这一点。

  转股,还是赎回?

  茂炼公司7月8日的公告称,一旦公司不能在2004年7月27日前如期上市,将全部赎回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这个公告触及的正是茂炼转债投资者最后的底线。

  严义明律师称,这一赎回将造成投资者,特别是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对于该公告,严义明律师表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是对于《募集说明书》单方面的修改,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如果届时茂炼公司未能上市,且强制进行了可转债的赎回,投资者则仍然拥有向茂炼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多位法律界资深人士均称,如果《募集说明书》中所提及的股票特指上市公司的A股流通股,那么若茂炼公司在5年内没有上市,使得转股条款无法实行就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募集说明书》中所提及的股票可理解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则茂炼公司在到期日按照7月8日的公告执行对可转债的全部赎回,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因此,如果茂炼公司不能如期上市,从以上任何一个角度看,茂炼全部赎回其可转债都必然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不过,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回答则十分暧昧。该院信访办公室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咨询时称,对于茂炼公司7月8日的赎回公告是否违约,以及将来投资者是否会因为公司已经公告而失去上诉权利的问题,法院方面目前“不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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