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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桦林与南京新百 国有股转让为何待遇不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 10:47 经济参考报

  7月13日,上市公司ST桦林通过司法拍卖,将占公司总股本44.43%的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新加坡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此事让人想到一个月前南京新百国有股权拍卖被证监会叫停的不同待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到底应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市场各方试图用各种方式试探不甚明了的法律规范,同时更期待明确的法规出台。

  不同的转让不同的结果

  据了解,ST桦林拍卖的1.5107亿股国有法人股,是原持有人桦林集团于1999年8月为其在中信实业银行9541.8578万元的贷款提供的质押担保,2001年,桦林集团由于未按约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被中信实业银行提起诉讼至北京市二中院。判决生效后,桦林集团因未能主动履约而于2001年11月14日被中信实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而此时桦林集团控股的桦林轮胎已连续两年亏损,如再不重组赢利,将面临退市危险,同时公司还面临着1.3万余名职工和5万余职工家属的安置问题。在法院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桦林集团未能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理这部分股权,北京市二中院在委托评估后于2003年6月5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委托北京瑞平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该股权进行拍卖。据北京市二中院介绍,此次佳通竞得ST桦林控股权,是外资企业成功竞购中国国有法人股的第一例。

  一个月前的6月13日,上市公司南京新百发布提示性公告称,经与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获悉,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的56382626股国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4.4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将于6月17日在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市场对此报以热烈的回应,6月13日当天,南京新百股价上涨2.99%,双休之后的16日,更是达到“非典”风波以来的最高股价。而在6月16日下午,中国证监会通过其驻宁特派办下发“关于规范你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行为的通知”的118号文,叫停其国有股权转让。17日,新百股价应声而落,并持续下滑。

  对于两家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不同待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徐永前律师表示,这是由于ST桦林与南京新百国有股权转让的方式不同造成的。前者是通过司法拍卖,后者是要在地方产权交易所拍卖。桦林的国有股权转让已进入司法强制阶段,而且有法院的监督。根据目前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法规和政策,ST桦林转让国有股权是没有法律障碍的。而南京新百通过当地产权交易所转让国有股权,则确实是与现有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是上市公司转让股权的惟一合法场所。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没有明确系统的法律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难免会触到政策和法律的禁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在一系列实践中总结经验。

  转让实践推动法制建设

  据记者了解,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2001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个《通知》,强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下有序进行,并规定,非流通股转让或受让方都必须通过证券公司代理。

  对此有关专家分析认为,现有国有股的转让方式多数是协议转让,效率比较低,交易成本非常大,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行为,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还容易发生暗箱操作。但是,也不能单纯为了公开、为了市场化,就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拿到公开场所去交易。他们认为,如果非流通股都通过南京新百模式得以流通,并进一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地方产权交易市场,那么很可能在短时期内出现一个局面:占到整个沪深股市上市公司股本50%-60%的非流通股,在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自由流通,而且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的模式甚至都可克隆沪深股市。这样,就在主板之外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竞争性的非流通股——不仅包括国有股,还可以有法人股——的交易市场。届时,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将与沪深股市成鼎足之势,沪深股市几乎没有继续存在的理由。此外,由于产权交易市场具有政策风险,受让方需要考虑承担企业债务和安置职工,受让方不一定能获得企业控制权等等原因,导致非流通股的价格将大大低于沪深股市上的流通股价格。

  目前,协议收购仍然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模式。协议收购有三类,即有偿转让、无偿(行政)划拨和司法裁决。其中,有偿转让被大部分上市公司采用。其次是无偿划拨,属于此方式的迄今只有长风特电、南方汇通和苏福马三家公司。采用这种方式的前提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所谓“司法裁决”,是指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对股权实行强制划转,如望春花;此外,还有公开拍卖。当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欠债逾期无力偿还时,它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就可能将被司法机关强制拍卖变现。已经采用股权拍卖方式转让股权的公司,有西水股份、ST中华A、ST吉发等。统计显示,2002年股权转让达到创记录的168家,今年一季度,有42家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

  国有股转让新框架初现

  一些欲进行国有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在操作过程中体会到,目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方式实际上还有许多空白点。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近年来证监会试图给非流通股转让一个出路。但由于牵扯面比较广,处理起来也相当复杂,因此2001年的《通知》在具体的操作上规定不详,与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也有冲突的地方,实际上一些规定并没有得到执行。

  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审批工作已从财政部转交到了国资委,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前不久强调指出,当前摆在国资委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出售或转让国有资产时,保证其透明、公正和合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资委要把好三个关口,即行为审批、资产定价和进场交易。为此,将着重做好包括推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等四方面工作,让市场来对国有资产进行合理定价,力争用较短的时间,将国有产权交易全部纳入市场交易。

  国资委有关人士透露,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为核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目前已经形成初稿,经内部讨论后,将征询财政部、证监会及其它相关部委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具体操作上需要相关法规的配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的制订正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权威人士指出,条例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国有资产处置权,可以更有效地行使出资人代表的职权。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审批程序和期限的完整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的制订将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作者:方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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