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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企盼证券法修订前放宽股票质押贷款条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 07:53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张亮

  证券法修订工作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限制“银行资金入市”、“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等条款拟定删除的消息,引发业界诸多预期。多家券商企盼在证券法尚未修订之前,可先行放宽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条件。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过,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实际上已为券商股票质押贷款解禁。业内人士认为,此番证券法修订删除有关限制条款,不过是正式确立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地位罢了。

  从记者了解的情况看,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其实一直没有热起来。《办法》出台后,只有广发、湘财、华泰、中信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此项业务,但业务开展的规模都不大,目前则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券商和基金公司通过拆借和回购方式净融入资金达1851亿元,而《办法》出台3年多来,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总额仅200亿元,远远少于同期通过拆借和回购方式净融入的资金。

  究其原因,业界专家分析,除现行规定对贷款用途的要求很模糊,导致商业银行操作时无所适从,以及券商出于信息保密的考虑外,主要是现行条件过于严格,如股票质押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且不能展期、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等等,以致资金成本较高,还贷风险较大。所以,可以贷而且愿意贷的券商寥寥无几。

  业界专家指出,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并非仅仅在于拓宽券商融资渠道,增加股市资金来源,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应该是一个“双赢”之举。因此,有必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的条件,鼓励商业银行和券商积极开展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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