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尚存诸多变数 无法确定最后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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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 08:1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刘兴祥 四年前的今天,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证券法》正式付诸实施。然而,在市场等各方面均已较当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修改证券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特别是,随着证券法修订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市场各方有了更急切的期待。然而,种种迹象表明,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证券法修订尚存诸多变数,目前还无法确 首先,从时间上看,今年要完成证券法修订这样一件系统工程还不是很乐观。据了解,全国人大方面相关的工作小组尚未成立,而相应主管部门在证券法修订上也要经历一个班子搭建、繁杂的资料收集工作及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等阶段,显然,在下半年6个月的时间内,要完成证券法修改第三稿的确定,并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工作量还相当大,时间也相当紧迫。 其次,有关信息表明,各方对证券法修订还有较大争议,特别是修改的大思路还未能得到统一。据了解,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把握修改的深度和力度,究竟是从建立体系和框架考虑另起炉灶而大改,还是注重条款细节的修订而小改,这在当前业界争议较多、分歧较大。显然,这些原则性问题,至少要等工作小组成立后,经过广泛讨论才能最后确定。在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前,有关证券法修订的详细内容难有明确的定论。 另外,至于目前已披露的一些敏感的证券法修订详细内容,如限制“银行资金入市“、“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有关条款皆在拟定删除之列,有关客户融资与质押贷款的多条限制条款受到原则性修改等,目前来看只是相应监管部门汇总业内意见的阶段性成果。据了解,早在去年底,一份由监管部门起草的证券法修改建议稿在业内广泛传阅征求意见,并形成了证券法修改第二稿。但需注意的是,这些内容毕竟只是相关部门的意见,究竟在证券法修订中能起到多大作用,能有多少会最终被采纳还有很大不确定性。 最后,由于涉及内容较多,证券法修订并不只是针对单个法律,还需要协同考虑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确保法律之间不会产生矛盾与冲突,从而使整个法律体系比较协调。例如,关于银行资金入市的问题,实际上就涉及到混业经营这一敏感话题。当然,《证券法》第六条可以为此进行修订,但是,如果《商业银行法》等不进行类似的修订,那么在法律上就会产生较大冲突。类似的还有《证券法》与《公司法》、与年内有望出台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有效衔接的问题。因此,《证券法》的修改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中一些重大条款的修订并不是外界所想象的那样简单。 正因为证券法修订受到业界广泛关注,所以从原则的确定到细化条款的修订,相关部门都将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既要考虑目前的客观实际,又要为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留下相应空间。这些都需要各方反复斟酌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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