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期市主体行为 专家解读期货司法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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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 09:07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王志新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第一部调整我国期货市场纠纷案件的正式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现有问题的顺利解决,对于今后期货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也将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认为,司法解释明确了与没有期货经纪业务主体资格的公司所签定的期货经纪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机构将返还客户的佣金,这对于目前期货交易公司混乱的情况将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 另外,司法解释对于造成损失的责任规定很细,特别是对于透支和平仓的规定可以说是《规定》的一个亮点。因为期货交易具有资金放大的功能,稍不注意,客户就有可能透支,平仓一般分为是单一平仓和合一平仓,善意平仓和恶意平仓,《规定》对期货公司赋予了有条件强制平仓的权利,这对于我国股票市场上的平仓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有关法律专家还认为,虽然《规定》对于期货纠纷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比较清楚的规定,主要着眼于解决问题,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在强调市场的功能上,对进行套期保值者的保护没有特殊的规定,对于发挥期货市场保值的功能不能起到鼓励作用,在今后立法中应加以注意。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汪建熙日前讲话指出,这一期货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期货市场主体的行为、完善期货市场法制具有重要意义,将对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汪建熙还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提高期货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水平,要加强日常监管,规范运作秩序,严厉打击市场操纵,遏制过度投机;强化市场监控,加强市场风险分析监测;加强市场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加强期货市场法制建设,完善监管机制,营造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将是市场规范发展更为基础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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