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草案 赋予了基金持有人更多“说话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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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 07: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午言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日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其中有关注重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条款尤为引人注意。 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证券市场上已经有基金75只,约占股票流通市值的10%左右,基 就现状来看,我国的基金都是代客理财式的契约型基金,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三角关系中,基金管理公司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不仅作为“游戏规则”的基金契约由基金管理公司单方拟定,而且基金资产也由其全权处理。在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难以避免。尽管法律和基金契约都赋予了基金持有人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对关系自身利益的事情说话的权利,但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持有人只有在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情况下才可以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比起股份公司的股东来,基金持有人的参与权甚少。 在新的草案中,赋予了基金持有人更多“说话”的机会:当基金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代表50%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这一规定比原草案降低了参会人数标准。草案还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草案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当然,要使基金持有人大会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持有人大会组织架构的设计。国外不少基金在持有人大会中引入独立委员会,并赋予其相应责权,就大大提高了持有人大会的效率。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将越来越受重视,我国的基金业也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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