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 该不该写进基金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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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 09:42 北京青年报 | |||
刘志刚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证 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下午,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因为这部法律的制定关系基金业的各方权益,涉及到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业内人士对此高度关注。 在分组审议中,能否为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问题,成为委员们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关于这一规定能否写入基金法,委员中持有多种意见。 为适应竞争需要应保留此条款 持此类观点的委员认为,应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因为当今世界各国,允许基金向银行短期融资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基金融资有股票做抵押,风险也比较小。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分业管理、分业经营将会逐步有所改变。为了适应竞争的需要,应该保留这一条款。 牵扯到证券市场融资问题应慎重 持此类观点的委员认为,对开放式基金融资问题还是应该慎重。这牵扯到证券市场的融资问题,我国的银行资金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以什么样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对这个问题要进一步研究,慎重一点为好。如果要搞的话,一定要对证券市场融资问题有一个统筹考虑。 建议删去允许短期融资的条款 持此类观点的委员举出了10条理由: 1.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是受人之托、代人投资,集合多少资金就经营多大投资规模。基金管理公司不具备贷款法人资格。 2.投资基金是中长期性质的投资行为,不应当参与短期市场炒作。以运营为理由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与其投资行为不适应。 3.基金是专家经营体制,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支付,应当有充分的财务准备和应对措施。 4.基金投资是资产组合投资,其中包含着可以随时兑现的资产,出现短期流动性困难,可以通过调整资产结构来解决。 5.商业银行是否愿意提供短期融资,应当受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来管辖,由商业银行自主抉择,不应在投资基金法中作法律规定。 6.规定商业银行提供短期融资,可能助长证券市场中经常出现的恶性炒作。 7.从历史经验来看,银行对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提供贷款,银行融资风险形成之后,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还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责任难以落实,银行难以进行债权追索,最终会将风险转嫁于银行。 8.基金管理公司借银行贷款进行经营,所形成的成本和收益归属,难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公平分担。 9.银行融资会降低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能力和勤勉尽责的意识,不利于提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10.如果出现不可抗拒的原因,产生短期现金流动困难,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抵押贷款申请,由银行按担保抵押贷款的有关法规提供相应贷款,也不需要就此另作规定。 专家认为应注重规则的公正性 银河证券基金评价中心的胡立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基金公司作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没有权力将基金持有人的资金进行风险融资。 基金公司日常的申购、赎回就像银行里的存取款一样,应该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不能因为基金公司担心大额赎回就去牺牲持有人的利益,将风险转嫁在持有人身上。 如果该基金经营得好,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和分红,持有人不仅不会赎回而且还会加仓申购。反之,如果该基金经营不佳,投资者完全有理由大额赎回,甚至于将这只基金清盘,这在国外资本市场是屡见不鲜的。 依照现有规定,目前基金融资仅限于银行间同业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以国债回购的方式进行。现在有些基金公司利用国债回购进行再融资,融资后再去投资股票,这种风险是巨大的。 因此,不仅允许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的条款应明令禁止,而且还应把基金在银行间同业市场和证交所以国债回购方式进行融资的形式也删去。 胡立峰强调,投资人购买基金不仅看中的是专家理财能带来收益,更重要的还是基金投资的低风险性。 一旦基金短期融资的口子被打开,势必造成更多的隐患。制定法律法规应首先注重规则的公正性,不应该对某一方有所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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