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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基金法草案:基金公司进入“门槛”提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 08:2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刘兴祥

  此次提交二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一个较大变化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进入门槛被大大提高了。对此,业界反应比较强烈。一个普遍的看法是,在规范发展基金业的同时,基金法主要应该是从引导的角度出发,而不是限制基金业的快速发展,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实现基金业的优胜劣汰,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审稿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资信,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同时,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但是,根据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仅为1000万元。这样,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来看,基金管理公司的进入门槛明显提高了。

  当然,从已有基金管理公司来看,其注册资本金基本上都达到了这一要求。但是,有业内专家认为,这一提高进入门槛的趋势值得关注。1亿元的注册资本金很可能会让一批理财专业化程度较高但资本实力还较低的公司无缘于基金业。显然,这与基金业发展注重专业化的趋势有所矛盾。

  另有专家认为,基金管理公司靠的是智力资本、高素质管理人才,以及信誉和品牌等来获得市场认可;投资者更看重的也是基金管理人的水平、技能、经验和收益回报等,而对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实力资本并未有太高要求。一个有力佐证是,在目前的基金营销大战中,还没有一家基金公司宣传其资本实力的优势。因此,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另外,根据基金法草案,以往存在的基金公司设立的一些“硬杠杠”很可能会继续存在。特别是草案中明确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仍然适用。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主要发起人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很可能影响相当大。

  以证券公司作为基金主要发起人为例,在基金业发展初期制定较高进入门槛,让优秀证券公司率先进入基金业,有利于基金业初期的稳健发展。1998年以来的实践表明,这一规定达到了预期目的。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在近几年发生了较大变化及基金业进入发展新阶段,如此严格规定的合理性就有待商榷了。证券公司近两年盈利不佳,甚至出现了行业性亏损,这与市场整体环境有较大关系。其直接结果就是,证券公司的盈利状况已经难以充分反映公司经营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对基金主发起人连续3年盈利的要求就显得过于严格。

  有专业人士认为,过严的盈利要求很可能会有碍于机构投资者发展战略的实施。

  市场普遍认为,资本市场需要培养一批非常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令不少专业人士忧虑的是,由于“1+1”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参与发起设立的基金公司最多为2家,这就需要更多优秀证券公司参与基金业的发展。如果还要让不少券商受困于连续3年盈利,那么,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战略较难付诸实施。

  还有,在已有基金公司设立门槛中,基金主要发起人仍然以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其它类型的企业还不能成为主要发起人。显然,这就将大型国有企业等完全排斥在外。据了解,这也引起了不少专业人士的担心。

  自从实行“好人举手”制度以来,国内基金业发展相当迅速,受到了市场各方的普遍好评。其实,“好人举手”的核心就是让更多企业参与基金业的发展,通过市场化竞争提高基金业的理财水平。从这个角度看,基金业的进入门槛不仅不应该大幅提高,更要择机有所降低。更何况,作为一项法律,给整体行业的发展留下足够空间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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