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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制药合并报表起风波 谁是江山制药大股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 08:01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袁泉

  本报于5月26日在头版头条的位置,以《维C市场竞争格局突变丰原集团收购江山制药52%股权》为题,报道了安徽丰原集团以委托中联国际发展(香港)公司收购了中粮集团所属的EA公司和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所属的RT公司,具有了对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52%的实际控股权,进而成为中国维C行业“四大家族”之一的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然而,迄
今为止,无论是华源集团董事长周玉成,还是华源制药的董事长丁公才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华源制药今年一季度经营报告和在上交所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特别是上海华源制药6月25日的澄清公告中,都向人们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江山”的维C产品是华源制药的重要增长点,华源仍然是江山制药的最大股东。

  尽管丰原已经取得了RT公司和EA公司在江山制药52%的实际控股权,却迟迟未能召开董事会。那么,谁拥有江山制药的最大股权?丰原委派代表能否成为江山制药真正拥有控制权的董事长呢?这一系列的麻烦是怎么造成的呢?各方众说纷纭,扑朔迷离,莫衷一是。近日,记者专程赶往江苏靖江和安徽蚌埠进行追踪采访。

  江山制药股权转让源于罗氏

  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是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持有42.05%的股权)、RESISTOR TECH NOLOGY LIM ITED(以下称“RT公司”、持有23.78%的股权)、EXPERT ASSETS LIM ITED(以下称“EA公司”、持股28.6%的股权)、江苏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江苏医保”、持有3.57%的股权)、江苏靖江新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兰公司”、持有2%的股权)于1990年共同投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2606万美元,固定资产5.3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维C及其系列产品,其中维C年生产能力1.4万吨居世界前列,2001年销售额占国际市场的14%,是世界范围内的主要维C制造供应商之一。

  维C是我国目前最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大宗原料药之一。近几年来,由于国际药业巨头发动维C价格大战,国内企业之间在国际市场上竞价比拼,恶性竞争,使国内生产维C企业由原来的20多家出口企业减少到东北制药总厂、华北制药集团、石家庄制药集团的维生药业和江苏江山制药四家企业。

  国外药业巨头对国内仅存几家维C企业虎视眈眈,同样国内维C企业也想通过合资和出售股权形式,力求能走出困境。

  2000年底罗氏公司开始与江山制药接触,商谈收购事宜。据江苏华源董事长赵聿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RT公司和EA公司和我们商量,要和罗氏商谈出售股权事宜,罗氏提出要占有江山公司60%的股份,开始我们不同意。后来经过RT公司和EA公司的多次请求,我们才同意从我们的42.%股权中让出两个百分点。”

  记者还了解到,罗氏在与江山制药商谈收购股权过程中,提出要对江山制药人员进行大幅度的裁减,这让江山制药的股东感到为难,这也是双方迟迟未能达成最终协议的重要因素。

  2002年6月,罗氏公司收到德国政府反垄断局的非正式文件,文件称罗氏与江山的合资将导致在某一地区市场份额超过45%,有垄断的嫌疑,要求罗氏撤回与江山的合作申请。罗氏不得已主动停止与江山的合作。

  但是,江山制药主要股东并没有放慢股权转让的步伐。

  规范运作的历史性转折

  2002年8月20日,对于江山制药的各位股东来说,都是具有历史性转折意义的时刻。他们在四川成都召开了江山制药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提出修改董事会章程和合同,并通过了董事一致签字和由各股东单位盖章的修改后的董事会章程和合同决议,同时决议要求“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营公司合同、章程作出修改,并由合营公司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在修改的合同与章程主要内容为:原十六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需经其他合资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其他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修改为“五方股东任何一方向股东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须经另四方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五方股东之间以不低于合营公司净资产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各方股东相互放弃优先购买权,并配合完成有关转让手续。”

  原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二名,丙、丁各委派一名。”修改为“董事会董事长由最大的股东方委派,副董事长二名,由其他较大的二方股东各委派一名。”

  对原第三十条“对以下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1、合营公司章程修改;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5、合营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中层以上机构设置及人员总编制;6、合营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修改为前四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对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首任总经理由甲方推荐,首任副总经理由甲方、丙方和丁方各推荐一人。”修改为“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这些董事会章程与合同关键内容的修改,对江山制药进一步按照公司法和合资企业法的规范运作起着重要推动作用。

  丰原收购引发轩然大波

  2002年9月30日,安徽丰原集团委托香港中联国际发展公司在香港收购了中粮集团所属的EA公司和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所属的RT公司。10月2日,EA公司在香港媒体发布公告,宣布股权转让。10月11日,RT公司和EA公司在江山制药两位董事将此事以传真形式致函江苏华源董事长赵聿秋,并建议尽快召开董事会,完成董事变更和其它交接事宜。

  丰原依法收购两公司之事,使一贯以并购高手自居的华源感到极为尴尬。

  2002年10月18日,江苏华源突然向江苏省外经贸厅外资处提交《关于江山制药外方股东欺诈行为的报告》,将EA公司及RT公司根据境外法律所进行的整体出让的合法行为定性为“欺诈行为”。

  2002年11月8日,江山制药四方股东与上海华源制药董事长丁公才及江苏华源董事长赵聿秋在上海进行会谈。据悉,“丁、赵两人均当场表示:RT公司及EA公司的整体转让完全是合法的;江苏华源在江山公司合同、章程修改的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盖章是有效的;并对其向江苏省外经贸厅外资处提交报告对各股东的伤害表示道歉。”

  就在江苏省外经贸厅向当时的国家外经贸部报送江山合同、章程修改文件之际,江苏华源董事长赵聿秋以其兼任江山制药董事长的名义要求江苏省外经贸厅停止文件报批。11月18日,江苏华源以重大误解为由,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上海分会提起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裁决撤消2002年8月20日作出的《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同意修改合营公司合同、章程的决议》;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所支付的律师费;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的本案仲裁费。

  2002年11月19日,上海分会秘书处分别向申请和被申请各方发送了仲裁通知及附件材料。

  2002年12月4日,江山制药四家股东致信上海华源和江苏华源,声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向政府部门澄清事实,执行董事会决议,立即撤回投诉和仲裁申请。声明说,“近日,我们发现上海华源在2001年报中非法合并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我们感到极大的震惊。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我们表示强烈的愤慨。

  “对此,我们严正声明如下:上海华源在2001年报第四部分第(三)项中称根据该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取得了对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根据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纳入合并范围,并将该公司2001年1月至12月份的利润表也纳入合并范围,相应对期初余额进行了追随调整。我们四方股东认为上述关于合并报表的公告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涉嫌财务造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关于2002年8月20日签订的《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股东各方关于江苏华源药业并表问题的内部协议》及董事会决议,我们认为是在江苏华源隐瞒上述违法事实,对我们四方股东实施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的,现郑重声明撤消该协议。

  “鉴于你们不仅不纠正违法行为,反而扣押江山公司合同、章程修改文件正本,并向江苏省外经贸厅等部门虚构事实,恶意投诉,甚至于2002年11月18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企图阻挠江山公司股东正常修改的合同、章程文件的依法报批。

  “为此,我们郑重要求你们立即纠正有关违法行为,向我们作出书面解释,并向政府部门澄清事实真相,执行董事会决议,完成报批手续,同时立即撤回投诉和仲裁申请。如在一周内未达到我们的要求,我们将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追究你们的违法责任,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002年12月5日,上海华源股份董事会秘书王长虹签发了收到四家股东的《声明》回执。

  2002年12月9日,四家股东向江苏省外经贸厅提出《关于对江苏华源恶意阻挠江山制药合同、章程修改文件正常报批的有关情况的澄清和请求》的报告。报告进一步声明“江山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各方股东所委派的全体八名董事就修改江山公司合同、章程事宜作出的一致决议,该董事会决议完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使得江山公司的合同、章程更加符合公司法及合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已由全体董事签字并经各股东单位盖章确认。”

  报告谈到,“RT公司及EA公司整体的转让行为并未涉及江山公司的股东转让,该转让完全是依据境外法律进行的,江山公司的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改变,RT公司EA公司依然是江山公司的股东,未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及江山公司合同及章程的约定,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上述的转让并不需要征得包括江苏华源在内的其他股东的同意,亦不涉及优先收购权的问题。”

  2002年12月31日,江苏华源董事长致函四家股东,同意撤消仲裁和向政府有关部门收回投诉的报告,并同意进行召开一揽子解决协调会议。

  2003年1月27日,江苏华源致函上海分会,称各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识,故提出撤案申请。

  2003年1月30日,上海分会致函四家股东作出《江山制药合同争议仲裁案》的撤案决定。

  2003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作出《关于江山制药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江山制药的投资各方于2002年8月20日签订的公司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003年6月25日,记者在江苏华源公司采访赵聿秋时问道:“江苏华源提出仲裁,后来为什么又撤诉了呢?”赵聿秋回答:“具体怎么撤诉,怎么撤回仲裁,具体过程我不清楚。我是按照上海华源上级公司的指令撤的。”

  华源并表再起烽烟

  随着华源制药2002年年报的发布,华源制药不顾江山制药股东的强烈反对,继续合并江山制药的财务报表,使华源与各方股东的矛盾更加激化。

  2003年4月25日和5月20日,安徽丰原集团公司副总经理、EA公司董事长、江山制药公司董事孙灯保代表四位董事两次正式照会江苏华源公司董事长赵聿秋,提议尽快召开董事会。同时照会EA和RT两家公司已经购并,提出更换董事长,研究江山制药经营发展。

  期间,5月10日,孙灯保前往靖江拜会赵聿秋,并在由江苏省靖江市副市长协调下,督促尽快召开董事会,据孙灯保告诉记者:“但赵聿秋认为,不答应2001年合并报表是真的,就不召开董事会。”

  5月26日,上海华源药业董事长丁公才专程到安徽蚌埠,拜会了丰原集团,仍然要求同意华源今年继续合并江山制药财务报表。

  6月23日,江苏华源董事长赵聿秋致函包括孙灯保在内的董事撤消召开董事会,具体何时举行,另行通知。无独有偶,6月25日,本是江山制药各方股东召开三届十次董事会的日子,华源制药在上海发布澄清公告,其中谈到关于合并报表的依据是“2002年8月20日江山制药召开了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即成都会议),与会董事一致同意江山制药列入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了进一步确认。”

  确实,2002年8月20日的成都会议是有江山制药股东各方关于华源制药并表的内部协议,协议为:“鉴于江苏华源在江山制药持有42.05%的股权,是合营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华源的要求,股东各方同意江苏华源合并合营公司的财务报表。此项决议如在下届董事会遇有异议,可由股东各方根据情况再行商定。此项决议如遇合营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至华源药业不再是第一大股东,华源药业则立即停止并表。股东各方同时声明,江苏华源药业的并表行为仅限于合并合营公司的财务报表,并不代表华源药业享有超出合营公司合同和章程规定之外的权利。”

  据孙灯保说:“江山制药被合并报表的事宜,首先争议的焦点是2001年的华源药业的报表,在我和各位股东(包括赵聿秋)交流之中,这个报表的合并没有其他股东的同意和认可,也没有形成董事会决议,而是江苏华源自己杜撰的董事会决议交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如果有对2001年华源合并江山制药报表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拿出来让大家看看是真的,还是假的。对于2002年合并报表,另外四方股东致函华源的声明和给江苏省外经贸厅的报告可以说明,另外2003年1月29日,四方股东委托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函的形式照会了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一致要求撤消成都会议同意华源药业合并合营公司财务报表的协议,同时声明,不同意上海华源在2002年度报告中合并江山公司财务报表,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上海华源2002年度报告时予以注意和监督。但华源一直置若罔闻。”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刘向明律师向记者谈到:“对合并报表国家财政部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时,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投资企业,如果不拥有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投资企业有以下情况也可以,通过与该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根据章程和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是否合并报表,是会计师的专业判断问题。但是根据律师对国家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华源药业的并表理由并不充分。而且四家股东委托律师多次以各种形式照会华源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表明不同意华源继续合并报表,但华源仍然坚持并表。同时,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华源制药对与江山制药有关联的重大事宜与信息,如华源向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分会申请仲裁,应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尽管华源制药对涉嫌造假合并报表做了澄清性的公告,但在这个问题上引起江山制药另外四家股东的强烈反对是不争的事实。围绕江山制药公司股东股权之争的发展态势,本报将予以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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