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基金法草案(一):持有人大会凸显制度优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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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 08:1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刘兴祥 昨日,备受关注的基金法草案二审稿主要内容亮相了。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在立法取向上有较大调整。二审稿重点对信托型基金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强调了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放宽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是二审稿中的一大亮点。二审稿增加了基金持有人的召集方式,并且降低了参会人数标准。照此规定,持有人大会制度就有望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从各方反馈意见看,大多认为将有助于解决封闭式基金目前面临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此前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基金持有人多数是散户,人员相对分散,基金持有人大会既难以召开,也不便表决,因而没有设立的必要。在实践中,封闭式基金的持有人大会也大多流于形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基金的契约设计还存在较大缺陷,导致基金持有人往往缺乏实际的利益代表。例如,几乎所有基金契约均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只能由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发起人提议召开。这样,当发生重大事件时,持有人大会能否召开还要取决于管理人等方面的态度。因此,在基金三角关系中,持有人沦落为弱势一角。 然而,一个客观事实是,我国以契约型基金为主体的基金体系已经形成,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实际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显然,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保障基金规范运作的角度出发,确实有必要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必要的监督。从国外运作实践看,持有人大会制度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在封闭式基金持有人还无法像开放式基金那样“用脚投票”的情况下,持有人大会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值得注意的是,持有人大会在成立时间相对较晚的基金中得到了重视。去年成立的基金银丰就在契约中规定,在基金发起设立后封闭运作1年以上,如果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提议,那么,将适时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该基金封闭转开放的相关事宜。这不能不说是基金业发展的一大进步,同时也顺应了市场发展的大趋势。 因此,基金法二审稿强调了持有人大会的法律地位,其作用不可低估。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持有人大会的效率将大大提高。但是,仅仅依靠持有人大会,是否就能够完全确立持有人对管理人、托管人形成有效制衡?从国外来看,不少基金均增加了一些能够起到权利制衡作用的附加性结构设置,弥补原有架构设置的不足,如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中引入独立委员会,并赋予相应的责权。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基金治理结构,以从根本上改善基金持有人处于弱势的现状。因此,在相关法律规定中,不妨留些相应的发展空间。 根据基金法草案二审稿,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代表50%以上参加表决的持有人同意。与以往实践相比,这几个具体要求就可以使得持有人大会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但是,随着一些封闭式基金机构化的特征日趋明显,少数机构持有人掌握了大量筹码,存在滥用持有人大会的可能性,从而对其它持有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在降低参会人数标准后,30%的比例要求比较敏感,对持有人大会的合法性至关重要。有专家认为,这一具体比例要求还有进一步调整的余地,或者作出更合理安排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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