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农凯系上市公司引发话题 大股东更要讲诚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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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 07:2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目前,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已受到广泛重视,但大股东的诚信问题却常常被忽略。 在周正毅事件发生后,个别上市公司不是遮遮掩掩,就是前后矛盾。有关人士指出,有时并不是公司自己不想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层层关系说清楚,而是的确说不清楚。许多公司在大股东变更时,也仅仅是通过新任大股东自己提供的资料了解新股东,一旦新股东出于某种目的隐瞒一些重要事项,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一样被蒙在鼓里。 这种情形以前也时有发生。比如有些大股东在受让公司股份时,隐瞒了已经债台高筑或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况,待入主公司后,往往借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信用为其还债融资,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不断恶化;又如有的公司在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将巨额资金借给大股东的关联企业,或向关联方高价收购资产,最终掏空上市公司。这些问题的产生无不与大股东不讲诚信有关,但最后致歉也好,遭谴责、受处罚也好,一般都是上市公司或相关高管人员,而大股东似乎可以超然事外,从这个角度来看,上市公司作了替罪羊。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如在股票发行审核中,特别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中,也都规定了大股东应负有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诚信义务。但仅有要求还不够,大股东还应为不讲诚信付出代价。 有关法律界人士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也就是说,虽然大股东可能不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可以绕过现行监管体系的行政处罚,但它仍可成为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仍须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记者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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