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国内上市箭在弦上 硬币两面正负影响均有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 09: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钟伟/文 最近,人们对于外资企业,尤其是外资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企业能否在深沪股市上市这一问题再度关注起来,毕竟外资企业何时在深沪股市亮相已是箭在弦上的事情了。 外资企业亮相深沪股市可能带来什么影响? 就正面影响而言,大致有以下一些。 一是使得上市公司队伍为之改观。迄今中国股市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和上市公司整体素质相关,深沪股市不仅以国有企业为主,并且这些上市公司还存在一系列严峻问题,一是几乎每一个上市公司背后都有相应的行政权利若隐若现支撑和干预的影子,使得证监会处理上市公司时进退两难;二是为保证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控制力不因上市与否而有任何变化,国有股和流通股的割裂设计,为深沪股市埋下了难以克服的重大疾患;三是国有企业在上市后,始终是集团—股份两张皮,人们看不到上市前的国有企业集团和上市后的股份公司之间有任何实质性的差异。 因此上市公司队伍如果没有根本性改观,那么规范证券市场的难度就非常大。而外资企业,尤其是作为品牌和管理均卓越的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上市,可以使上市公司素质为之一变,投资者对资本市场逐渐失落的信心可能重鼓。 二是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功能定位更符合资本市场的本意。外资企业的上市意味着中国券市场为国企融资、脱困服务的单一功能将逐步淡化,证券市场的功能将回复到资本筹措和重组的主旨上来,这无疑有助于夯实中国证券市场基石。 三是上市公司之间竞争和并购有可能白热化。一些外资企业上市后,其财务信息的出具和审计可能均由国际知名的事务所来进行,其对行业战略整合的兴趣也会使得行业内并购风潮上升,出现恶意收购趋势,这对一直以来长生不死、多生少死的深沪股市,未必是坏事。 四是外资企业本土化的进程将提速。这些外资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举动将直接通过股民及其家庭,而在中国数亿人口中确立其品牌和存在,加上上市所能募集的资金,应该说外资企业在华直接上市实在是名利双收的事情。 就负面影响而言,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是外资企业通过在华上市获得较高的资本溢价问题。众所周知,深沪股市的市盈率从国际比较来看,一直是明显偏高的,偏高的基础就在于不流通股如果折合成接近流通股的价格来流通所隐含的巨大危险,即这种市盈率泡沫主要是以官与民争利的非流通股泡沫。若外资独资或控股企业在华上市,所套取的较高的资本溢价将主要为外方股东所拥有,这在一些人看来是难以接受的。 二是外资企业上市可能对利用外资有微妙影响。正是由于以前外资企业难以在深沪股市上市的现实,才迫使一些跨国公司在印度、日本等亚洲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注入中国做FDI投资,如果外资企业可以利用中国证券市场这一平台,那么外资企业境外融资汇入中国境内的必要性下降,那么对利用外资更多地将产生负面影响。对习惯于将利用外资规模作为政绩的官员,这是不能不考虑的事情。 三是外资企业上市对国有和民营企业上市的压力问题,鉴于排队等待上市的外资企业不在少数,并且质地不错,这样一支庞大的等待上市队伍,无疑使得国有和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的难度陡增。 四是外资企业发起人变现卷款而走的威胁。证券资本的流动性比直接投资等要强得多,因此在以前,政府试图通过限制非流通的外资股份的比例,来降低这种威胁。此外,就现有法律法规而言,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外发行股票,这在政策上是非常明朗的,作为跨国公司在华机构获得了本土上市资格,并且自然地具备在境外国际资本市场已经上市或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上市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利用多个资本市场的上市资格所进行的资金调度及其监管,对作为引资国的中国而言,要实施有效监管就显得相当困难。 上述问题始终存在并且没有得到较妥善的解决,这才是使得外资企业能否在华上市一拖数十年难有破冰之举的根本原因。 最后,外资企业在深沪股市亮相到底难在何处? 就现实来说,外资企业能否上市,在法律和证监会这一层面而言,并不存在什么障碍。《公司法》和《证券法》不是外资企业上市的障碍,自90年外资开始涉足中国证券市场以来,中国关于上市公司的各种政策、法规繁多,但是并没有任何一条法规是禁止外资企业上市的,长期以来外资上市遇到的主要障碍主要是在报批过程中的操作性障碍。考虑到2000年,中国证监会取消了上市的额度限制,改行政审批制为核准制,可以说证监会原本就没有对外资企业境内上市设定具体的限制,实行核准制后外资企业上市的障碍更是基本上不存在。 就发展趋势来看,外资企业能否上市还取决于商务部的态度,原外经贸部就一直在和证监会分享外资企业能否上市的行政权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经营范围要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等等。如果说在证监会制定和出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行办法》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讯披露准则》等规范文件方面还没有做到位,是一个上市程序的披露问题,那么原外经贸部和现在的商务部对外资企业能否上市的处理,则更强烈地带有不透明的行政审批的味道,这是最为棘手的难题。 原先证监会曾有官员设想过,外资企业上市的大致条件包括:1、外方投资主体为国际知名企业;2、外资企业所处产业为高新产业或中国需要发展的;3、具相当规模,管理架构良好并具较好效益;4、具发展潜力、研发总部在国内等因素。现在看来,如果以证监会为主力推进外资企业在华上市,那么首批获准上市的外资企业,反而可能是知名度和规模不太大,但在华经营扎实行事低调的中等规模企业,如果不久外资企业在深沪股市低调亮相,也显得更具有象征性和谨慎试探的意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