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松:基金评价体系建设要推开“七重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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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 08:50 证券日报 | ||
以基金的净值增长率成为主导性的评价指标显然是不够的,还应把国际市场上较为完善的基金评价指标中国化,建立一套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体系;现在积极进行基金评价工作的主要是一些证券公司的研究机构,具有过渡性质,最终还是会让位于独立机构;评价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拥有自己成熟的盈利模式以保证基金持续稳定发展 巴曙松 当前,基金业内人士对于建立基金评价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不少机构开始尝试推出从不同角度着手的基金评价体系。实际上,客观、公正的基金评价体系对基金管理人是一个市场化的外部约束力量,对投资者来说则是一个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的参照指标,进而推动基金信息的传播与基金市场的发展。 在基金评价体系建立的争论中,有不少涉及到对基金行业发展的战略性把握问题,值得在此进行探讨。 一、新兴的基金市场是否能够建立基金评价体系 毋庸置疑,尽管当前中国的基金市场已经获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依然是一个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新兴市场。于是,就有怀疑者提出,新兴的基金市场是否需要一个评价体系? 有人指出,美国晨星公司对运作时间低于36个月的基金不予评价,按照这个标准,中国可供评价的基金相当有限。实际上,尽管运作时间长短的选择可能会影响到对基金业绩评价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是,这毕竟只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中国的基金评价完全可以根据目前已有的运作时间选择合适的评价区间。 在一个基金市场里,基金评价体系是否需要建立,除了投资者和监管者的需求外,是否具有足够风格多样化的基金是一个市场的基础条件。国际经验表明,基金分类是基金评级的基础,在对基金进行评价时,应当是将基金与同类型的基金进行比较。目前,基金品种在迅速多样化,已经初步具备了对基金进行适当分类的初步条件,在评价时即使不能进行类似海外成熟市场的详细基金分类,也完全可以进行较为粗略的基金分类。因此,基金分类并不能成为影响基金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制约因素。 当前,在没有建立完善的基金评价体系之前,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似乎成为主导性的评价指标,但是,单纯以净值增长率以及其与大盘的比拼作为衡量基金业绩的标尺显然是不够的,并且还会带来一些危害性。 二、基金评价机构如何建立 基金评价机构是具有强烈的市场外部性的机构,能否获得市场的公信力是基金评价机构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因此,基金评价机构是否能够确保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是基金评价机构建立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当前,积极进行基金评价工作的主要是一些证券公司的研究机构。这些机构对于中国基金评价的工作发挥了十分积极的开拓性作用。但是,从独立性来看,这些证券机构的基金评价存在重大的独立性方面的缺陷;从获得市场公信力的角度看,这些证券公司的基金评价活动在整个基金评价体系的发展过程中基本上属于一种过渡性质的评价,最终还是会让位于独立机构。 从发展方向看,基金的评价最终必然应当交由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发起人无利益关系的独立机构来完成,同时在基金评价机构的建立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鼓励不同独立机构创建不同的基金评价体系,以便从不同角度评价基金来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 三、基金评价的比较基准问题 基金评价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是将基金的业绩与其设定的比较基准进行比较。比较基准的设定,实际上综合地反映了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理念,因此,随着基金产品的日益多元化,不同基金将选择不同的比较基准,因此,应当将基金业绩与比较基准的比较纳入基金评价的重要内容。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基金运作的重要目标,就是战胜选定的比较基准,这就是实现了所谓“战胜市场”的目标。如果把这种运用业绩基准的评价方式与把所有基金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的全域比较方式进行综合运用,评价效果就更为全面。 四、面对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基金评价 应当强调的是,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对于基金评价的需求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别的,其风险收益偏好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选择适合自己偏好特征的基金时,其评价标准必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面向中小投资者和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基金评价体系必然会存在很大的差别。 例如,以代表性的机构投资者为例,如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等,这些大的机构具有更加鲜明的风险收益偏好特征,对于基金已经有了相当深入的了解,他们所需要的基金评价体系更为个性化,因而与那些主要面向中小投资者的基金评价体系显然是有重大差异的。事实上,在美国,既有面向中小投资者的、类似晨星公司这样的基金评价公司,也有为养老金等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基金评价机构。 五、基金评价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 基金评价机构的建立,在新兴市场上还涉及到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在完全市场化的成熟市场上,基金评价机构可能通常并不存在所谓市场准入的问题。从美国基金评价机构的有关情况看,它们在设立上并不需要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只要不违法,原则上任何个人、任何机构都可以从事基金评级业务。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上,保持适当的市场准入条件、通过监管机构设定适当的条件,重点对评价公司的内部运作程序、信息披露方法、进入资格进行限制,有利于基金评级业务的平稳起步,但是市场准入必须要保持足够的市场竞争程度,基金评价机构之间的竞争也是保持基金评价体系健康运作的关键性因素。 在初期阶段,鼓励大型评级机构与国内公司合资,可能是一种比较适当的过渡性办法。 六、基金评价机构的盈利模式 基金评价机构建立之后,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就是盈利模式问题。香港一些基金评价机构将销售平台与评估相联系,当然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性的选择。但从长远来看,基金评价机构还是应当通过提供多元化的基金评价衍生服务来获得收益。 因此,对于基金评价机构的盈利模式这样一个现实的问题,在中国市场上的答案未必与成熟市场完全一致,这需要基金评价机构结合中国市场进行相应的市场开拓。 七、基金评价指标的中国化问题 目前,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基金评价指标体系,但是,不仅这些指标体系本身存在不同的缺陷和不足,而且这些指标体系是否适应中国市场(也就是基金评价指标的中国化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基金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通常来看,基金业绩评价的传统方法一般有:Terynor比、Sharpe比、Jensen测度;估价比率(Appraisal ratio),等等。传统的基金业绩评价方法自上世纪6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这些方法的不足也是明显的。如经济含义不够直观、明确;需要诸多难以满足的假设前提;不能直观地反映基金经理的选股能力和择时能力;难以给出基金的总体评价等等。 因此,基金评价指标的中国化既是对国际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挑战,也是给予中国本土评价机构的一个机会,因为这些本土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更为熟悉中国市场,在进行基金评价指标的中国化过程中无疑更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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