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高见”令人生疑 券商该对谁诚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30日 14:24 粤港信息日报 | ||||
鸿杰 针对闹得沸沸扬扬、满城风雨的广州“佣金同盟”事件,广东证券业协会会长阎卫星于5月27日接受了《粤港信息日报》记者何晓晴的专访(见本报2003年5月28日第三版)。在专访中,阎会长所发表的“高见”,使人忍不住对其质疑。 其一,阎会长曰:“每家营业部须对大家负责”。在这里,阎会长所说的“对大家负责”,是指“某个没有执行公约规定的营业部必须对106家其他营业部负责”。这个“大家”,是绝对不包括“千千万万在亏损的汪洋大海中苦苦挣扎的广大股民”的。各家营业部亏损了,还可以在阎会长率领的证券业协会领导下订立一个“佣金公约”,按阎会长的原话是“最起码亏的话也会亏得少一点或者不会亏”。而广大股民亏了,就只有对着苍天长叹的份儿,耳边还时时有人兴灾乐祸地教诲你“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其二,阎会长曰:“对越轨者(指违背《公约》者)要坚决处罚”,“除了罚款以外,协会还将通过媒体向市场揭示其诚信情况”。在这里,我不知道阎会长是怎样理解“越轨”二字的,又将怎样通过媒体向谁揭示某证券部越轨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民与券商就佣金问题达成的约定或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国家保护的,券商应切实履行,否则券商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今,阎会长率领的证券业协会出台一纸“佣金公约”,券商们务必单方面提高佣金比例,这不仅违反了我国的现行法律,还侵害了广大股民的权利,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违约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 在此,质疑阎会长:是证券业协会与券商订了佣金收取协议呢,抑或是广大股民与券商签订了佣金收取协议;券商们的“诚信度”是由证券业协会来评判呢,抑或是千千万万投资者来评判? 其三,阎会长曰:“公约出台,他们做过投资者的调查,有一部分投资者对手续费并不是太在意,表示无所谓”。可笑,简直是可笑到了荒唐的程度。难道这就是出台“佣金公约”的依据?!如果真要是这样的话,既然有股民“无所谓”,“不是太在意”,那何不将佣金的比例再大大地提高到一个新的档次,这不就可以更好地实现阎会长的“最起码亏的话也会亏得少一点或者不会亏(指券商)”的奋斗目标了。 再说啦,在时下这种经济大潮中,哪有这么可爱的“傻冒股民”,对自己的真金白银“无所谓”或者“不是太在意”。 其四,阎会长曰:“在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还不到位的情况下,(佣金公约的出台)是为了防止券商把手伸向股民的保证金,让券商有一个基本的保本的东西。这对投资者来说能防范有可能带来的资金风险。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也就是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问问广大股民们吧,多收了你的手续费,是不是在保护你的权益啊?再说,佣金公约一出台,违规券商就不会把手伸向股民的保证金了吗?倘若真能如此,监管机构整日苦思冥想的“保证金挪用”这一“老大难”问题岂不是太容易解决了? 其五,阎会长曰:“此前的家电价格联盟是一种松散型的联盟,缺乏监督联盟执行情况的机构,这样的联盟是维持不了多久的”。 稍懂一点法律知识的人士都明白:价格同盟是国家严令禁止的限制竞争的一种垄断行为。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价格法〉,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禁止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依法规范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的优势,强制收费或强行统一价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阎会长在分析家电市场价格联盟的崩溃原因时,真可谓“一针见血”,“一语中的”。看来,家电行业协会要甘拜广东证券业协会为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