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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了谁是券商衣食父母--与业界内人士商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 14:34 粤港信息日报

  王衡生

  广州“佣金同盟”的出台,引起了证券业界内外人士不同的反响,这是料定之中的事。但对于广东证券业协会会长阎卫星在回应《粤港信息日报》(28日)的一番表白,实不敢苟同,愿与阎会长商榷。

  “佣金同盟”背离“合约”精神

  据阎会长之言,根据“同盟”规定,参与签约的每一个签约者必须严守“公约”,以对其它的106家签约者负责。实际上,所有执行“公约”的营业部,自一开始就背离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合约”精神。

  道理是再简明不过的了。所有参与签约“公约”的证券营业部之前都与其大、中、小投资者对佣金的收取有过“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一般是根据成交额的大小给予不同的佣金待遇。实际佣金水平是明显低于“佣金同盟”规定的。现在约定的一方没有与投资者经过任何谈判,并单方面更改以前的约定。这实质上是对“合约”精神的反对,其行为在一个法制社会是极为有害的。对不守“合约”的券商,今后投资者岂敢再相信他们的诚信。

  已伤害投资者利益

  至于说到“公约”是否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阎卫星会长断然否认是情理之中的事。投资者不能寄望于券商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约”的推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则是一个不可曲解的事实。

  根据投资者与券商在佣金比率上的原有约定,本应属于投资者的一部分因“佣金同盟”的所谓新规定而变为了券商的囊中之物,还冠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美名。有一部分投资者对手续费并不十分在意,这是一个事实。但这并不能成为券商任意更改以前约定的佣金比率规定的理由,更不能使其成为投资者愿意改变合约意向的根椐。

  目前的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并不是十分的理想。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的券商更要做投资者利益的自觉保护人,而不是损益人。

  正挑战投资者的法律智慧

  依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业协会要保护券商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正确的。

  然而,证券法同样有明文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更何况投资者是券商的衣食父母。“佣金同盟”的出台,是借保护券商的合法权益之名,行损害投资者利益之实,着实是挑战投资者的法律智慧。细读由广州107家证券营业机构共同订立的《关于遵守诚信诺言,执行自律规则的公约》第6条第2款的原文就再清楚不过了。该款原文是这样规定的,“本‘公约’,自2003年5月19日起执行(营业部原与客户签订的佣金收取协议与本‘公约’有冲突的应按‘公约’执行),接受广大投资者及同行之间的监督”。就是在这样一份明显违背法律“合约”原则与精神的所谓“公约”,不知何故竟然有107位负责人在上面留下他们的大名。

  广州历来是守法之地,投资者应当遵循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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