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谨防炒作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 10:21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王志新北京报道】 2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被收购公司的上市交易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此举一方面使得要约收购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给投资者提出了要约收购的风险性,防止有些人把要约收购当成炒作的题材。 继4月9日南钢股份发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份要约收购公告后,4月14日成商集团又发出公告称其国有股转让已触发要约收购,同是民营企业的复星集团和迪康集团成为了这两次要约收购的主角。在两公司发出要约收购公告后,其股价连续几日封在涨停板,交易量也放出天量。但随后,两公司股价却难以为继,相继跌回到其收购前的股价左右,成商股份甚至跌破了其收购前的股价,收购无疑成为了庄家最好的拉高出货的理由。 其实,投资者在看到收购带来的投资机会的同时,更应该看到要约收购的风险。根据公司法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两家公司协议转让的收购股份都在65%以上,要约收购后极易超过75%和“千人千股”的底线,因此,对于要约收购后公司的退市风险,投资者不得不防。 为防范被收购公司退市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在《通知》中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收购人应当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使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至前述方案实施完毕之前,证券交易所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的,收购人应当按照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被收购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被收购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及实际情况酌情做出决定;收购人按照前述方案实施完毕后,证券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的申请及收购人实施方案情况,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恢复上市交易的决定;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前述方案实施完毕的,被收购公司应当依法终止上市。 通知还规定,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完整披露其根据本通知所提出的方案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收购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其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方案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以及国有股份从竞争性行业的逐渐退出,要约收购将会越来越被投资者所熟悉,试图利用要约收购而为自己解套的做法将不会再有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