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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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 08:3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郑娟 前段时期,先后发生的南钢股份及成商集团两起全面要约收购案,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两案例的出现也使“收购人因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而持股比例超过75%时,被收购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交易”的问题越发凸显出来。 此前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第86条规定,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75%时,被收购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但该规定未明确终止上市交易的程序。同时,《证券法》第2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依据《公司法》有关上市条件、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对于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暂停或者终止上市。 《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均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的根本目的。去年10月颁布的《收购管理办法》中确立的要约收购制度其初衷也是从充分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出发,为被收购公司中小股东提供一个退出机会;在此情况下,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是为了履行义务,其目的并不在于使被收购公司退市。 在此前提下,《通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75%所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尽管《通知》看似简单,但结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它其实包含着丰富的内容,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第一,如果被收购公司总股本为4亿元以上,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75%,但未达到85%的,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其上市地位不受影响; 第二,如果被收购公司总股本为4亿元以上、收购人持股超过85%,或者被收购公司总股本为4亿元以下、收购人持股超过75%的,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已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收购人应当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使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 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至前述方案实施完毕之前,交易所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这既充分向投资者警示了被收购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又保证了投资者的交易机会,避免要约收购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第三,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的,收购人也应当提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 第四,收购人按照方案实施完毕后,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的申请及收购人实施方案情况,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恢复上市交易的决定;收购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前述方案使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的,被收购公司将依法终止上市。 同时,由于要约收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持股比例可能会超过75%,从而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带来重大影响。因此,《通知》还要求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完整披露其提出的方案并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使被收购公司股东在全面了解要约收购风险的情况下作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 由此可看出,《通知》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将有利于解决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终止交易问题,亦将有利于保护被收购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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