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权益--析要约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 07: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了《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发布,将有利于解决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终止交易问题,充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充分体现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均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的根本目的,收购办法确立 是否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涉及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现行法律尚未对之作出细致规定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这一通知,将《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机地衔接起来,使得有关方面在决定是否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 根据《证券法》第86条规定,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75%时,被收购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该规定主要是基于被收购公司股权不均衡分布将影响股票流通性的考虑,即收购人持股数量超过75%后,上市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但该规定未明确终止上市交易的程序。而《证券法》第2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依据《公司法》有关上市条件、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对于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暂停或者终止上市。 因此,通知对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75%所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如果被收购公司总股本为4亿元以上,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75%,但未达到85%的,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其上市地位不受影响;如果被收购公司总股本为4亿元以上、收购人持股超过85%,或者被收购公司总股本为4亿元以下、收购人持股超过75%的,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已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收购人应当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使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的,收购人也应当提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被收购公司同时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自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到前述方案实施完毕前,被收购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及实际情况酌情做出决定。 通知还通过要求制定具体预案等方式,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能够事先体察风险。由于要约收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持股比例可能会超过75%,从而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带来重大影响。因此,通知要求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完整披露其提出的方案并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使被收购公司股东在全面了解要约收购风险的情况下作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此外,通知还规定,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至收购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方案实施完毕之前,证券交易所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这既充分向投资者警示被收购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又保证了投资者的交易机会,避免要约收购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记者林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