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 鱼和熊掌如何兼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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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 07: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通知规定,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按四种情形分别处理 北京消息 为充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证 通知规定,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对于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通知规定,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上市地位不受影响; 二是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收购人应当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使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至前述方案实施完毕之前,证券交易所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三是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的,收购人应当按照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被收购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被收购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及实际情况酌情做出决定; 四是收购人按照前述方案实施完毕后,证券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的申请及收购人实施方案情况,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恢复上市交易的决定;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前述方案实施完毕的,被收购公司应当依法终止上市。 通知还规定,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完整披露其根据本通知所提出的方案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收购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其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方案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记者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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