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投资者撤诉 “ST天颐虚假陈述纠纷案”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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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20日 09:59 北京青年报 | ||
王芳 本报讯(记者王芳)昨日,记者从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处获悉,“ST天颐虚假陈述纠纷案”以投资者杨建飞、周年生撤诉的方式结案,武汉中院于4月17日下达了允准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据了解,该案是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情况下起诉的,而根据新司法解释又不得已撤诉的,前后不足两个月时间,成为目前证券民事赔偿案中,从立案到结案周
2000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对活力二八(ST天颐的前身)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其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的虚增利润、隐瞒重大事项、编造虚假银行进账单的行为,12月20日,公司作出公告。鉴于诉讼时效的限制,投资者杨建飞、周年生两人在2002年12月20日前夕分别提起诉讼。但依据高法2003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杨建飞案不符合因果关系条件,周年生案虽符合条件,但亏损微小(仅70多元),所以,在2月12日,两人只得分别向武汉中院申请撤诉。 宋一欣律师认为,投资者应注意:其一,法律确认的损失不等于投资者直观感觉到的损失,经过法律规定的因果确定,及复杂的计算后两者是有差异的;其二,在今后的赔偿案件中,“揭露日”仍将是争论的焦点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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