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业案量刑过轻 专家认为应加大惩戒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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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08日 08:5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马世领 “中科创业案的判决,是对我国现行刑法有关故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规定的首次适用,这直接引出了一个对这些规定是否应该加以修改的重大法律问题。”4月6日,记者与国内一位权威刑法专家谈及日前宣判的中科创业案时,他直言不讳地指出。 4月1日,北京二中院对丁福根等7名中科创业案罪犯宣判。令在场记者诧异的是,多数被告被带上法庭时,未见其痛苦不堪的神情,反倒一脸的洋洋自得。而且,截至目前,记者仍未获得有涉案人员表示上诉的消息。 事后发现,由于羁押期折抵刑期的缘故,大多数罪犯将在今年底前刑满释放,或许是个原因。 但此间舆论普遍认为,对中科创业案这样对社会造成如此重大影响的案件,日前的判决结果显然量刑过轻。 据了解,对这起国内首例证券交易价格案判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第六条,其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月1日下午,公诉方辩护人———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官吴春妹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说,相对于某些暴力犯罪,经济类犯罪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稍嫌轻微,所以我国刑法对故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规定了5年以下的量刑标准。她说,这是她经手过的案件中,法院作出的数额最大的一笔罚金。本案中,法院对上海华亚公司处以2300万元罚金、对丁福根等处以50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体现了罚金等财产附加刑,在刑事案件中有对当事人进行惩戒的补充作用。 司法部刑诉法专家王公义博士日前对该案判决结果评价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证券等金融犯罪量刑掌握度比较轻,而执法又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框架,这样的惩戒力度体现了现行法律的滞后,不能很好地约束犯罪的再次发生。他表示,有关部门应研究今后从法律层面如何更好地规范金融市场,如何认定此类犯罪行为以及如何惩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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