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证券部正副总经理挪用公款诈骗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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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8日 20: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 (李京华高志海)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原正、副总经理史新纪、晏宇庆因犯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重刑。 3月28日北京二中院一审分别判处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史新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副总经理晏宇庆20年有期徒刑。没收两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据法院介绍,1996年4月,史、晏两人在分别担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期间,与在该部开户的某电子通讯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平(另案处理)相识,由刘平介绍并一手操办,小西天营业部与湖南某证券交易营业部签订了分销国债的《委托代理有价证券协议》。根据协议,小西天营业部销售国债的资金转入刘平指定的帐户从中获手续费。 1997年4月,小西天营业部代销的湖南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国债陆续到期,刘平未将售券款按时全部返还营业部,无法向客户兑付到期国债。后刘平提议由其再拉客户到营业部购买国债,用以弥补1.98亿余元国债的资金缺口。史新纪为躲避查帐,让刘平空开了数个法人帐户,挪用客户认购的国债,以回购的方式,把国债抵出、套取资金,入到刘平指定的帐户。 1997年3月至1998年8月,史新纪、晏宇庆使用上述手段,先后吸收56家客户资金,共计5.22亿余元,除用于弥补1.98亿余元资金亏空外,尚有37家客户的3.55亿余元被史新纪、晏宇庆挪给刘平使用,至今未还。给营业部造成3.64亿余元的损失。 为追回以国债回购方式挪用给刘平使用的客户资金,在刘平的提议下,1998年5月至7月,史新纪、晏宇庆以营业部的名义,为刘平作为负责人的北京某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从银行支行获取承兑汇票和贷款,向该支行出具了1.726亿元虚假的国债代保管协议、保证书、承诺书等,致使上述五单位获得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共计1.65亿元,除收回贷款100万元外,尚有1.64亿元未追回。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史新纪、晏宇庆身为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二人以单位名义,隐瞒真相,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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