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退市新规是保障股东权益重要举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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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8日 07:2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该文件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今年年初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提出的"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具体措施之一,其宗旨是健全退市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自2001年2月我国证券市场建立退市机制以来,已经有10家上市公司被依法终止上市,在 为保证中小投资者在获取信息和选择投资方面获得公平的机会,《补充规定》给予因财务会计报告追溯调整而面临退市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充分揭示风险的时间。《补充规定》中规定:"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如公司追溯调整行为发生当年继续亏损,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发布该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这样规定可使得因追溯调整而面临退市问题的上市公司,在被暂停上市之前,有适当的时间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证中小投资者能够公平地获取退市风险的信息,自主投资,自担风险。 《补充规定》同时还明确了面临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后保障股东权益,应当提前作出制度安排。《补充规定》规定,已出现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公司,或者根据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后出现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公司,其年度财务报告继续显示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就应对可能出现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后保障股东权益作出制度性安排,形成有关议案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应尽快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主办证券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接收公司委托的主办证券公司应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依法办理代办股份转让工作。这些规定的精神,强调了退市公司仍是公众公司,全体董事应忠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确保股份托管的安全性和股东转让股份的权益,有效降低了因公司退市引起股东在基本权利上出现的风险。 (上海证券报 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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